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2019-02-19 09:45:00 来源:曲靖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长期以来,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私搭乱建、超期使用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人居环境提升和违法建筑整治要求,结合临时建筑在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为规范临时建筑的建设行为,建立临时建筑审批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的规范管理,通过整合临时建筑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各部门联动,以解决临时建筑“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矛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置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本办法结合曲靖实际,细化了3部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全面规范了临时建筑管理许可的条件、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临时建筑的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曲靖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概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层数和高度是借鉴了外地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曲靖的垃圾中转站等一些公益性设施的实际需求高度而定。
第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根据使用功能配建相应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有关条文的规定,均遵守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的“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临时建筑应当配套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参照永久性建筑标准进行配建。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筑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的职责权限规定。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管理的主体职能。
第二款,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限定临时建筑的申报和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管控原则的规定。
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人居环境提升和违法建筑整治要求,明确了临时建筑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对临时建筑的申报和申请实施严格的限制,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
第七条 除在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临时建筑,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细化了临时建筑的许可要求。对临时施工设施,借鉴上海等城市管理经验,因其在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为每个工程施工必备,且主体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必须拆除,因此不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临时建筑设计方案;
(四)临时建筑拆除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参照《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细化了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程序和审批时限。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筑,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书面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程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上位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临时建筑审批涉及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再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在具体审批中,根据所涉及的部门,再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一)用地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或者近期需要改造或敷设管线的路段;
(二)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
(三)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压占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
(七)妨碍公共设施使用,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
(八)历史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
(九)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予许可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及其他上位法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城市管理经验,细化了禁止审批临时建筑的各种情形,更加明朗,便于执行。同时,也考虑了一些公益设施的特殊性,对不影响安全和他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不在禁止审批范围。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申请建设公共服务临时建筑的,不得占用绿地、停车位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并公开征询业主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区内申请建设临时建筑的审批规定。
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居住区建成后,一般不允许再新增其它建、构筑物,除因小区公共服务需要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的,还应当确保不占用小区的原有公共设施用地,并且应当公开征询业主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建设。未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申请书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延期办理程序的规定。
因临时建筑的使用期仅为两年,因此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即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进行建设,未进行建设的(即需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验线应当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工验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规定,细化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针对开工验线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规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设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要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就投入经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规划核实应当对建筑位置、层数、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出入口、建筑外立面效果、有关配套设施等进行校核。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划核实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细化了临时建筑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及要求,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职责。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场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使用要求及到期拆除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细化了临时建筑使用及到期拆除的要求。临时建筑拆除后,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便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动态并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临时建筑专项清理整顿,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法进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管规定。
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结合《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珠江源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发〔2013〕22号),规定了综合执法部门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施行时间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