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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服务窗口停止受理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019-02-18 16:20:09   来源: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并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该决定中,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取消了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威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自2019年1月起,停止受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建设项目水、大气、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有关程序向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机关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