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首批“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办理渠道 | 取件方式 | 办理人 | 联络电话 |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 部门机关科室 | 现场取件 | 物流快递 | |||||||||
1 | 曲靖市煤炭工业局 | 煤矿生产能力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第四条第三款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分别为:(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三)中央管理或控股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报送单位。对需要现场审查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
30 | 1 | √ | √ | 方毅 | 0874-8965784 | |||
备注 | 事项类型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内部审批类型填写;实施依据明确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办理渠道、取件方式在相应栏内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