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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2018-11-13 16:38:00   来源:曲靖市规划局   
  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曲政规〔2018〕2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的,均需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制度,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办法》规定,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乡、镇、街道(城市、县城规划区外的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工作;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住房和配套建(构)筑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违法建设行为认定、规划实施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建设行为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国土规划建设专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专管员报酬以县级自筹为主,市级根据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