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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煤炭工业局2018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2018-08-01 09:29:55   来源:    
曲靖市煤炭工业局2018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煤安全﹝2016﹞225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第8期)要求,制定市煤炭工业局2018年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为手段,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机电运输等工作为重点,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力争不发生较大事故,全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范围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7号)《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5号文)《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云煤安发〔2014〕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和《曲靖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曲发﹝2012﹞2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4﹞65号),严格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二)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煤矿监管执法工作按照“三项监管”的原则(即重点监管、定期监管、专项监管),开展全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1.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范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嫌疑的矿井;群众来信、来访及存在各种举报的矿井;矿井基础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新建、改扩建矿井;历年来事故多发的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矿井;国家、省监管监察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停产停建的矿井。
  2.定期监管
  根据全年不同季节和特殊时段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开展定期监管工作,主要有:季度监管,月度重点安全督查,元旦、春节、国庆、安全月、国家重大活动等节假日和汛期特殊时段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专项监管
  针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全市煤炭行业在推进相关规范、标准等实际,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雨季三防、水害防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治理等专项监管执法工作。
  (1)严格制度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和“十个一律”等规定,严格对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明确监管任务和落实监管责任,真正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审批、依法检查、依法执法、依法处罚和依法问责,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煤矿企业要对照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规程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规程和制度,全面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2)深化瓦斯治理。始终高度重视瓦斯治理工作,市级坚持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瓦斯治理工作例会,县级坚持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瓦斯治理工作例会,全面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安排布置治理工作,坚决把治理工作做实做细;市、县、矿都要制定瓦斯专项治理方案,精心组织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行动,真正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等瓦斯治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下去,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3)深化水害防治。牢记“4·07”等水害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水害防治工作,市级坚持每年组织召开1次水害防治工作例会,县级坚持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水害防治工作例会,认真研究解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严格、治理效果验证不规范、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等问题;市、县、矿要精心组织开展水害防治专项行动,坚决把《煤矿防治水规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探放水规定及效果验证、老空水害及地表水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发现透水征兆、汛期持续大暴雨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害事故发生。
  (4)坚持分类监管。为稳步推进煤炭供给侧改革和转型升级,促进煤炭安全发展,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突出重点、分类别继续对各类矿井进行分类监管:生产矿井要按照“全覆盖、重实效、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严格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跟踪落实;建设矿井要严格依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改扩建、机械化改造矿井,要严格施工组织设计,依法依规划定建设和生产区域,杜绝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发生,严禁借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恢复生产开展隐患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加强督查指导和检查,杜绝边整改边生产建设;转型升级方案确认保留的主体矿井开展抢修的,要认真制定抢修方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抢修内容、工程量进行核查,严格审批,安排专人监督抢修,抢修结束后,必须停止抢修作业,只允许通风排水,做到真停、实停;加强对2018年计划关闭退出矿井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格落实驻矿监督责任,按照计划退出方案,督促煤矿稳妥有序关闭退出;加强对整合关闭矿井的巡查检查力度,严禁死灰复燃。
  (5持续推进和完善综合信息化平台及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功能,充分整合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煤矿安全应急救援等子系统,并加大信息化平台应用培训,对照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填报、数据上传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确保平台运转稳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督促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加强矿山救护队的训练,对超年龄的救护队员进行更换,完善救援装备,真正做到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
  (6严格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市级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力度,并结合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提高煤矿创建安全生产标准的积极性,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促使煤矿企业筑牢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县级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分办法的培训力度,将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宣贯到每一个监管干部和煤矿每一位职工,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指导,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真正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结果达标向过程达标转变,由形式达标向内在达标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细、做实,管用、有效。
  (7)全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认真对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超能力生产、打非治违、瓦斯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运输管理、雨季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建设项目为重点,分阶段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时段突出问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市级每季、县级每月、乡镇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严格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进行处理。
  (8)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对煤矿安全生产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督查。
  三、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2018年曲靖市煤矿分布状况及生产实际,按照行政区域安全监管负责的原则和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分成五个组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即富源组;宣威、会泽组;沾益、麒麟组;罗平、师宗、陆良组;煤化工集团联系片组。
  (一)全年计划对152对矿井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全年由局组织开展四次季度监管执法工作,小计100对矿井(名单见附件2)。若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计划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需要调整矿井,由各组决定后实施调整。
  (三)每组除局统一安排的4次季度监管执法工作外,由各组组长根据片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安排2次专项监管执法工作,专项监管执法的煤矿由各组随机确定,原则上不与局安排监管执法的煤矿重复,以增加监管执法的覆盖面。每次监管执法不少于4对矿井,小计40对。
  (四)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管执法工作。
  (五)煤化工集团联系片组每季度对区域内的央企、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曲恢复生产建设煤矿、中村煤矿重点检查,半年全覆盖检查。
  (六)重点监管执法由分管安全的领导适时安排。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重点监管执法的安全检查督查煤矿。全年计划对12对矿井开展重点监管执法。
  (七)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重复安排监管矿井。各组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执法文书(监管建议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有总结并指定专人建立片组安全监管档案,并督促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复查整改情况。各组每次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总结、建档档案交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同时各组自留一份存档备案。
  四、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依据
  为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煤安发〔2014〕106号)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五、工作要求
  (一)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时,要在分析监管执法工作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执法工作和安全生产状况的阶段性情况,按照时效性、重点性、合理性、实效性“四统一”的要求,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做到监管执法工作到位。
  (二)各监管执法工作组及局职能部门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时,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意志,敢于动真、敢于碰硬、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三)为确保执法文书的规范和统一,各组必须使用执法系统填制执法文书、监管执法工作建议书。
  (四)注重痕迹管理。各组监管执法工作全过程要建立档案,下达现场监管执法文书、向当地政府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监管执法工作建议书,并对监管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执法结束后整理文书和总结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汇总分析后发出通报或预警督办通知。每次监管执法工作汇总材料各组及安全科都必须编制目录,建立档案。
下达现场监管执法文书和向当地政府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监管执法工作建议书后,要对执法文书和监管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实现闭合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执行煤炭行业监管“十不准”,按照监管责任清单依法履职。
  六、组织实施
  (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年度计划报曲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各组组长及成员按照职责规定完成任务,并对辖区内不放心的煤矿企业安排抽查和督查,做到监管执法与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打非治违、煤矿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安全“六大系统”完善、煤矿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瓦斯综合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建档管理及安全生产“回头看”制度等有机结合,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各组按照本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监管执法计划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