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投诉人反映:曲靖市富源从高速路出口到东铺桥头,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原因是拉煤泥的车封闭不好,富屯大型停车场场地未硬化,泥土随车带出。龙海路也是同样情况,原因是在盐产村桥边,有 3 家露天卖袋带水泥的。县城南片区环境污染严重。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群众反映的“曲靖市富源从高速路出口到东铺桥头,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原因是拉煤泥的车封闭不好,富屯大型停车场场地未硬化,泥土随车带出”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曲靖市富源从高速路出口到东铺桥头为富源县城胜境街(起点为富源县高速路出公路收费站,终点为 g320 国道东堡桥处),由于该段路行驶的重型车辆较多,道路长期被刹车喷水浸泡,路基和路面损坏严重(出现多处坑塘),加之富屯大型停车场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泥土随车带出,造成了道路环境污染,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运输车辆未遮盖、封闭、撒落泥土、砂石、煤泥、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行为。
2.群众反映的“龙海路也是同样情况,原因是在盐产村桥边,有 3 家露天卖袋带水泥的”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龙海路段共有三家占道经营袋装水泥,分别为:西南水泥(刘石妹户),宇恒水泥(袁会琼户),宏发印象水泥(乔龙庆户)。
3.群众反映的“县城南片区环境污染严重。”情况有待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已制定了县城南片区环境监测方案,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噪声情况,开展为期三天的监测(2018年7月6日—7月8日)。目前,正在监测过程中。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1.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治理,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运政管理所、县交警大队、县煤炭工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居办、中安街道组成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组强化源头管控,按照“源头上管、入城路口堵、主城区内查”的要求,深入建筑工地、石场、砖厂、料场、煤矿等重点区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一起教育查处一起,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截至目前,共下发《扬尘污染治理整改通知》36 份,立即整改 10 起。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道路入城口设立运输车辆入城检查岗,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实行封闭覆盖运输,杜绝扬尘污染导致环境污染,截至目前,共下发《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通告》100余份。
2.为有效治理县城胜境街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2018年7月7日开始,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已加大对县城胜境街的清扫保洁力度,每天安排一辆洒水车对县城胜境街进行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
3.县煤炭工业局已于 2018年6月13日对各煤炭分局、煤矿下发了《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富煤字﹝2018﹞23号)文件,要求煤矿承运煤炭产品的车辆装好煤后必须盖好篷布,冲洗车辆后方可上路运输。
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富屯大型停车场下发了《富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硬化及扬尘治理的整改通知》,要求该停车场对停车场场地及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同时须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并严格实施,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禁止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2018 年 7 月 7 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停车场正在进料对停车场出入口进行道路硬化处理。
5.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宏发印象水泥(乔龙庆户)下达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富综合法字〔2018〕第34号),西南水泥(刘石妹户)下达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富综合法字〔2018〕第35号),宇恒水泥(袁会琼户)下达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富综合法字〔2018〕第36号),责令经营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18年7月6日前完成整改。2018年7月7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以上三户经营散装袋装水泥经营户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三户占道经营水泥情况均已整改完毕,做到入店经营,基本达到整改要求。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口头告知经营户要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三)下步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为进一步扩大驾驶员对运输车辆入城管理规定的知晓率,积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运输车辆入城的限行时间及限行区域,曝光典型案例,大力营造严管、严查、严纠、严处的高压态势。同时依托办理入城证业务窗口、入城路口联合执法检查岗开展入城运输车辆管理宣传,积极争取市民对入城运输车辆管理的理解与支持。(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广播电视旅游局、中安街道)。
2.强化运输车辆入城证管理。结合当前运输车辆入城造成环境污染实际,所有运输车辆需要驶入主城区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城手续,并采取密闭覆盖运输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
3.严格查处违章入城运输车辆。通过“双向告知”、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等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城区主要街道的巡察力度,对运煤车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车辆,不实行封闭运输车辆,不按照入城证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等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城区的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煤炭工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运政管理所、县公安局、中安街道)。
4.加大对各建筑施工工地的整治力度。为更好地巩固整治成果,按照前期统计数据,整治小组分类逐个排查,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施工工地必须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并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硬化,建设冲洗设施,落实冲洗保洁人员,对停车场内和出入口地面硬化防止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整改时限:2018 年7 月 31 日前。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安街道)。
5.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根据第三方机构监测结果,对县城南片区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时限:2018 年 7 月 31 日前。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运政管理所、中安街道等单位负责)。
6.2018 年 12 月底前,组织对县城胜境街道路面进行维修。(整改时限: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二】投诉人反映:曲靖市沾益区天生桥村集体山林被砍伐,1、刘储明是有承包合同,是有林权证,是有砍伐证。但这些手续都是在农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取得的。 2、森林公安经办此案后,拘留砍树人7天,为什么后来又说刘储明全部合法化。3、接访领导是转相关单位办理,但办理的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办理。4、沾益森林公安立案查处,于5月7日移交区检察院,为什么又说刘储明手续合法化。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刘储明是有承包合同,是有林权证,是有砍伐证。但这些手续都是在农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取得的”反映情况部分属实。经查,2013年10月24日,刘储明与白水镇新排社区天生桥村民小组、白水镇新排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并附有会议记录,党员及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名册,白水镇新排村委会天生桥、新排村民小组放弃林地经营权、林权证持有权花名册。2013年11月4日,刘储明向沾益区林业局递交了经过白水镇新排社区天生桥村民小组、白水镇新排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白水镇新排社区居民委员会、沾益区白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沾益区白水镇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的办理林权申请书,且附有一事一议及沾益区司法局白水司法所的见证书等材料。沾益区林业局按照林权流转相关程序,因材料要件齐全,且经过层层逐级签字审核上报,于2014年1月28日,核发林权证至刘储明名下(按照林权证相关管理办法,一本林权证可容纳6宗林地,后期流转两宗林地登记于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期间核发至刘储明名下林权证,初始登记林权证编号:b530700390149,颁发日期2009年5月18日)。
2.关于“森林公安经办此案后,拘留砍树人7天,为什么后来又说刘储明全部合法化”反映情况不属实。经调查,刘储明砍树一案,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于2018年3月29日立为刑事案件查处,4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刘储明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依法取保候审。森林公安以及当地公开没有关于刘储明砍树合法化的内容。
3.关于“接访领导是转相关单位办理,但办理的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办理”反映情况部分属实。经查,2018年6月15日上访人到沾益区信访接待中心反映刘储明砍树一事,中共沾益区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6月20日交办花山街道牵头区林业局于2018年7月10日前核实处理。2018年6月29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就刘储明砍树森林公安办案公开情况到天生桥村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据了解上访人对森林公安办案执法办案没有意见。2018年7月5日,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沾益区林业局、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天生桥村民小组相关人员对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x5300002018007020015号举报材料及沾益区信访接待中心2018年6月15日信访接待反映相关问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信访举报人对林业部门(含林业站)加强林地监管、森林公安依法办案没有意见。信访举报人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村民对集体林地和村民私人林地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不知情和受骗的情况,要求解除刘储明的林地流转合同,归还村民林地。
4.关于“沾益森林公安立案查处,于5月7日移交区检察院,为什么又说刘储明手续合法化”反映情况部分属实。经查,省林业厅于2016年4月14日以云(曲)林资许准〔2016〕194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沾益区天鹏养殖有限公司征用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的林地2.98公顷。2016年4月19日沾益区天鹏养殖有限公司向沾益区林业局提出办理林木采代许可申请,沾益区林业局于2016年4月21日为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12月25日)。2018年3月29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证实砍树人为刘储明(沾益区天鹏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砍树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至3月27日,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已过期。刘储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涉嫌滥伐林木,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已立案查处,案件已2018年5月7日移交曲靖市沾益区检察院。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信访举报人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村民对集体林地和村民私人林地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不知情和受骗的情况。沾益区立行立改,由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林地林权流转政策、程序、报件等向举报有关人员作了说明,并出示了当时林权流转的相关依据、报件材料。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就刘储明砍树一案案件办理、信访相关问题向与会人员作了说明,上访人表示对森林公安执法办案、林业部门林地监管没有意见。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创新举措,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护,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创新举措,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林政服务。
3.全面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以环保督察、森林督察为契机,继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三】(两件举报)投诉人反映:曲靖市沾益玖田有限公司土地手续只有50亩左右,实际占用老百姓耕地200亩左右,环保手续不齐全,正准备投入生产。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离居民区较近,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空气、水质、噪声污染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受举报的单位沾益区玖田有限制责任公司,于1995年6月4日注册成立,属于焦化生产企业,该企业地处沾益工业园区花山片区,具体地点位于花山街道遵化铺新发村小海子,企业周边最近的村庄距离该企业3公里。检查时该企业正在对相关设施进行后续建设,利用煤气对焦炉生产线进行烘炉作业,企业没有组织原煤备料,尚未进行生产。检查时企业不存在空气、水质、噪声对周边影响的问题。
2.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该企业报批的《曲靖市沾益区玖田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年5月1日,得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云环审〔2009〕111号)项目建设环评许可。该企业于2010年8月开始建设,2014年6月初步建设完成主体工程,由于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市场持续低迷,焦化行业效益滑坡,资金比较紧张,后续建设没有继续推进,企业在2018年4月进一步筹措资金,继续进行相关项目建设,目前在建污水处理池、地面除尘站、烟气脱硫装置、应急事故池等相关环保设施设备。由于该企业建设时间跨度较长,5年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如期建成,2018年企业的续建工作已按要求向云南省环保厅申请备案。
3.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情况。2007年3月起,沾益区玖田有限公司陆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即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建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改造。在达到规定的基本条件后,按照管理权限,先后报请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获得通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012年5月28日,企业向曲靖市安监局提交《60万吨/年焦化生产线项目试生产方案》,曲靖市安监局审查后,以“曲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2〕03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时间至2013年6月1日有效,后又延期至2014年8月31日。市安监局要求企业在试生产结束前,应及时向曲靖市安监局提出此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在试生产期间,沾益区安监局于2013年8月6日,组织专家及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相关隐患,沾益区安监局以“沾安监管令改字〔2013〕第(2-6)号”下达整改指令书。但企业因资金以及相关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未能再次取得市安监局的试生产延期许可,也未能如期向曲靖市安监局提出此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沾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以“沾安监管令改字〔2013〕第(2-9)号”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待完善相关工作,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恢复。
4.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土地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该公司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在建设之初,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报批用地手续,经对其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后,于2012年沾益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批准,该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因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又不符合产业政策而不能报批用地手续。具体情况是:企业从建设开始,先后3次非法占用土地共137.56亩,原沾益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均进行过处罚。其中在2005年9月6日,对该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69.55亩的行为,以“沾国土资〔2005〕55号”《土地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1834.45元;2009年6月25日,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以“曲国土资监罚字〔200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非法占用39.91亩土地的行为,责令对土地进行整理,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25708.8元;2011年5月31日,沾益区国土资源局以“沾国土资执罚〔2011〕1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非法占用28.1亩土地的行为,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反映曲靖市沾益区玖田有限公司的问题部分属实。企业正在对相关设施进行后续建设,利用煤气对焦炉生产线进行烘炉作业,企业没有组织原煤备料,尚未进行生产,企业目前不存在空气、水质、噪声对周边产生影响的问题。企业报批的《曲靖市沾益区玖田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云环审〔2009〕111号)项目建设环评许可;企业因资金以及相关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未能如期向曲靖市安监局提出该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目前焦化项目受产业政策影响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用地手续。
针对以上关于玖田焦化相关问题的举报,由沾益区环境保护局、沾益国土资源分局共同负责,长期做好相关问题的整改。
(三)下步工作
1.沾益区将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完善污染治理实施建设。
2.企业投产后,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环保设施设备能够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监察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