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
现就报备的《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四章管控措施4.1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禁养区管理。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018年年底全部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2)适养区管理。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如果是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地污染防治措施。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3)其他环境保护目标区域。除不得在本方案划分的禁养区中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区域中,原则上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并且应当逐步关闭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等内容。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2017年6月开始由县环保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17年11月10日征求了相关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意见;2017年11月28日通过了市级技术方案审核;2018年3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报告;2018年4月11日在陆良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4月19日通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
2018年5月10日经过陆良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2018年5月3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胡选坤签署。文件已经通过陆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印发后的宣传情况
2018年5月30日,陆良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陆政规〔2018〕3号)。为保证《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公众知晓度,使《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到位,县人民政府采取了各种有效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一是在全县范围内普发《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正式文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二是安排县文体广电局把《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内容摘录通过电视向全县进行了宣传报道;三是把《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重点内容摘录通过遍布城市主要街道的电子显示屏向公众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四是《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将《陆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发布在陆良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上,方便广大市民浏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