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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9 11:13:3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法顾〔2018〕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助理)的履职行为,发挥法律顾问助理协助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聘任和管理法律顾问助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助理是指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法律顾问的申请,经过考察审定聘任后,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律师、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中为有关法律顾问各聘任1名法律顾问助理。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助理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对法律顾问助理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法律顾问室秘书处承担。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任法律顾问助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法律顾问推荐法律顾问助理人选;
   (二)法律顾问室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法律顾问助理人选进行考察;
   (三)法律顾问室秘书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法律顾问助理拟聘人选,报法律顾问室主任审定;
   (四)法律顾问室印发聘任文件,制发工作证和聘任书。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助理的聘期与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室及其秘书处和法律顾问之间的文电传送工作;
   (二)协助法律顾问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协助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四)协助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五)协助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法律顾问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七)协助法律顾问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八)协助法律顾问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室及其秘书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了解情况;
   (三)参加法律顾问室安排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助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助理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助理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发表、散布有损省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
   (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助理的工作报酬,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实绩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助理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由法律顾问室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助理工作实绩突出,或经法律顾问室考核后获得奖励的,在符合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法律顾问备选人才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0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