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食药监规〔2018〕1 号)有关要求,自公告之日起,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要求
(一)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备案号;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备案号;
(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中企业名称、法定负责人、域名、IP 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二、备案资料要求
(一)新办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自建网站的备案主体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销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备案公示要求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附件2)。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备案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信息备案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动申办备案,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备案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年度经营状况报告。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备案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