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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源头把住“红头文件”质量关

2018-06-01 15:47:05   来源:   
   “鉴于文稿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存在较多竞合,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充实具体措施;此文稿从体例格式到文字表述,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修改完善。”这是今年1月24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对省级有关部门转交的关于义务教育的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出文件需要重大修改的意见。在去年11月,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对省级有关部门转交的关于某产业园认定管理的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直接提出了否定性意见。该审查意见认为:“对某产业园区的认定属行政确认行为,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依据,鉴于国家正在对此类认定进行清理,建议对此文件的出台慎重决策。”
    对这两份拟出台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只是近两年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部分,也是云南省政府努力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红头文件”的重要依据就是《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在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评选活动中,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云南省政府申报的唯一项目。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云南省作为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正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2016年8月,为了深入打造法治政府,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水平,针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制定机关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云南省政府出台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今年初修改为《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口前移,从源头把住规范性文件质量。这是在全国较早出台的省级统一的行政机关规范性制定技术规范,是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改革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云南省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该规范主要就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废止等三种情形提出了技术参照,重点对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从文件名称、文件体例、基本内容表述、常用词语数字等方面予以规范。
    在今年云南省两会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省长阮成发提出:“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这段话表明了云南省政府对坚持合法性审查、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
   “标题建议修改为《云南省关于xxx的实施意见》,理由是用实施意见的名称对应文稿段落式的结构更为规范;该文稿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行政公文办理审批、制文和公布。”这是今年4月25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有关部门转交的文件《云南省关于xxx的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有一个重要的省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就把会议纪要作为制定依据,省政府法制办在行合法性审查时明确提出:“《会议纪要》不宜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大到法律性政策性错误,小到一个标点符号,一个个“红头文件”草案就这样被审查和修改完善,堵住了许多政策漏洞,清除了许多会引起不良后果的隐患。试点两年多来,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等制度的保障下,云南省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6年至今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对769件省政府文件草案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绝大部分意见得到采纳,从源头上把住了省政府“红头文件”的质量关和法律关。
    在加强源头把关的同时,云南省政府法制办还组织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学习贯彻,使该规范成为全省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自觉遵循,促进了全省“红头文件”制定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光明融媒记者张勇)

                                               责任编辑:田媛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