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稿
2018-04-11 16:36:05 来源:
为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6年第5号),该公告规定了曲靖市范围内国、地税部门所辖的农林牧渔业等8个行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有利于国、地税部门征管企业中相同行业的税负公平。根据2017年9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曲靖市国家税务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6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