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2018-03-16 11:26:35 来源:
云府法报〔2018〕11号
现将我省2017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1.收案与受理情况
201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712件,与上年的1275件相比,上升25.53%;受理1305件,受理率为76.23%,与上年的受理率87.22%相比,下降10.99个百分点。其中,省政府收到185件,受理23件;16个州(市)政府收到1367件,受理1172件(见表1);16个省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60件,受理110件(见表2)。各州(市)间收案数量差距较大,收案最多的昆明市有285件,收案最少的迪庆州只有11件。
表1:州(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按收案数排列)
州(市) |
数量 |
州(市) |
数量 |
州(市) |
数量 |
昆明市 |
285 |
保山市 |
85 |
临沧市 |
42 |
文山州 |
158 |
红河州 |
79 |
德宏州 |
26 |
昭通市 |
143 |
西双版纳州 |
77 |
怒江州 |
18 |
大理州 |
110 |
丽江市 |
61 |
迪庆州 |
11 |
曲靖市 |
90 |
楚雄州 |
48 |
合计 |
1367 |
普洱市 |
88 |
玉溪市 |
46 |
表2:省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按收案数排列)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73 |
商务厅 |
4 |
林业厅 |
1 |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25 |
卫生
计生委 |
4 |
交通运输厅 |
1 |
工商行政
管理局 |
22 |
国土
资源厅 |
4 |
煤炭工业管理局 |
1 |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8 |
环保厅 |
3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司法厅 |
5 |
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 |
合计 |
160 |
财政厅 |
5 |
公安厅 |
1 |
2.被申请人情况
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占8.81%,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占84.21%,省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占0.77%(见表3)。
表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行政
机关 |
乡镇
政府 |
县级政府的部门 |
县级
政府 |
市(地)
级政府
的部门 |
市(地)级政府 |
省级
政府
的部门 |
省
政
府 |
其他 |
合计 |
件 数 |
115 |
715 |
147 |
234 |
3 |
7 |
3 |
81 |
1305 |
百分比 |
8.81% |
54.79% |
11.26% |
17.93% |
0.23% |
0.54% |
0.23% |
6.21% |
100% |
3.行政复议机关情况
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23.52%,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66.21%,省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8.03%,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占1.76%(见表4)。
表4:行政复议机关情况
复议机关 |
县级政府的部门 |
县级政府 |
市级政府的部门 |
市(地)级政府 |
省级政府的部门 |
省政府 |
总计 |
件 数 |
44 |
564 |
263 |
300 |
111 |
23 |
1305 |
百分比 |
3.37% |
43.22% |
20.15% |
22.99% |
8.51% |
1.76% |
100% |
4.案件涉及的领域和事项
2017年,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在公安、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补(拆迁)、工商、林业、食品药品、司法行政等几个主要领域,司法行政方面的案件从上年的10件上升到28件。上述领域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6.81%(见表5)。从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看,行政处罚、行政确权、行政确认类案件所占比重从上年的67.81%下降到62.06%;信息公开和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所占比重从上年的10.70%下降到8.21%;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等类案件所占比重达到18.70%,较上年的14.49%上升4.21个百分点(见表6)。
表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领域(按数量顺序排列)
行政管
理领域 |
公安 |
土地 |
劳动和
社会保障 |
城乡
规划 |
房屋征补(拆迁) |
工商 |
林业 |
食品
药品 |
司法
行政 |
民政 |
件 数 |
270 |
237 |
191 |
151 |
128 |
127 |
97 |
63 |
28 |
24 |
百分比 |
15.77% |
13.84% |
11.16% |
8.82% |
7.48% |
7.42% |
5.67% |
3.68% |
1.64% |
1.40% |
表6: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按数量顺序排列)
事 项 |
行政
处罚 |
行政
确认 |
行政
确权 |
行政
强制 |
其他 |
信息
公开 |
举报
投诉 |
行政
征收 |
行政
不作为 |
行政许可 |
合计 |
件 数 |
477 |
186 |
147 |
146 |
105 |
71 |
65 |
40 |
35 |
33 |
1305 |
百分比 |
36.55% |
14.25% |
11.26% |
11.19% |
8.05% |
5.44% |
4.98% |
3.07% |
2.68% |
2.53% |
100% |
5.案件审理结果
201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05件,加上年结转113件,共审理1418件,已审结1244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87.73%,办结率比上年的89.07%略有下降。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率由上年的41.02%上升为48.39%;驳回率较上年10.13%下降为9.16%;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直接纠错和以调解、撤回申请、和解等方式结案间接纠错的比重由上年的41.19%上升为42.45%(见表7)。
表7: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审理
结果 |
总计 |
驳回 |
维持 |
确认
违法 |
撤销 |
变更 |
责令履行 |
终止 |
其他 |
调解
和解 |
其他 |
件 数 |
1244 |
114 |
602 |
19 |
154 |
3 |
60 |
98 |
149 |
45 |
百分比 |
100% |
9.16% |
48.39% |
1.53% |
12.38% |
0.24% |
4.82% |
7.88% |
11.98% |
3.62% |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17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共计2369件,较上年的1890件上升20.21%。其中,省政府发生行政应诉案件13件,16个州(市)政府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283件(见表8),15个省政府部门发生行政应诉案件73件(见表9)。
表8:州(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数量顺序排列)
州(市) |
件数 |
州(市) |
件数 |
州(市) |
件数 |
昆明市 |
459 |
红河州 |
118 |
怒江州 |
54 |
文山州 |
363 |
玉溪市 |
100 |
临沧市 |
38 |
昭通市 |
316 |
普洱市 |
87 |
德宏州 |
32 |
保山市 |
243 |
西双版纳州 |
81 |
迪庆州 |
8 |
楚雄州 |
136 |
大理州 |
68 |
合计 |
2283 |
曲靖市 |
123 |
丽江市 |
57 |
表9:省政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按数量顺序排列)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6 |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3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
工商行政
管理局 |
14 |
交通厅 |
2 |
环保厅 |
1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
10 |
司法厅 |
2 |
发改委 |
1 |
国土
资源厅 |
8 |
商务厅 |
2 |
合计 |
73 |
住建厅 |
6 |
水利厅 |
1 |
卫生计生委 |
5 |
质量技术
监督局 |
1 |
2.被告情况
2017年,发生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应诉案件1977 件,占应诉案件总数的83.45 %,较上年的88.89%下降5.44个百分点;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生行政应诉案件91件,占应诉案件总数的3.84%,较上年的2.86%增长0.98个百分点(见表10)。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1801件,占案件总数的76.02 %;复议机关单独应诉69 件,占应诉案件总数的2.91%;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共同应诉499件,占应诉案件总数的21.06%(见表11)。
表10:行政应诉案件被告情况
行政机关 |
乡镇政府 |
县级政府的部门 |
县级政府 |
市级政府的部门 |
市(地)级政府 |
省级政府的部门 |
省政府 |
其他 |
合计 |
件 数 |
152 |
657 |
889 |
335 |
96 |
78 |
13 |
149 |
2369 |
百分比 |
6.42% |
27.73% |
37.53% |
14.14% |
4.05% |
3.29% |
0.55% |
6.29% |
100% |
表11:应诉机关情况
应诉机关
|
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 |
复议机关单独应诉 |
共同应诉 |
合计 |
件 数 |
1801 |
69 |
499 |
2369 |
百分比 |
76.03% |
2.91% |
21.06% |
100% |
3.案件一审审理结果
根据新的统计分类方法,2017年人民法院一审已审结的2146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地11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4.89%,较上年的53.41%上升1.48个百分点;改变类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51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4.18%(见表12)。其中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案件判决改变381件,复议机关单独应诉案件判决改变40件,共同应诉案件判决改变 98件(见表13)。
表12:行政应诉案件一审审理情况
判 决 |
裁 定 |
调解 |
总
计 |
驳回诉讼请求 |
撤销 |
变更 |
履行法定职责 |
确认违法或无效 |
确认合法或有效 |
确认协议有效 |
解除协议 |
赔偿 |
驳回赔偿请求 |
1118 |
196 |
18 |
132 |
173 |
60 |
13 |
2 |
9 |
10 |
378 |
37 |
2146 |
表13:行政应诉案件一审改变判决情况
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 |
复议机关单独应诉 |
共同应诉 |
总计 |
撤销 |
变更 |
确认违法或无效 |
履行法定职责
或给付义务 |
撤销 |
变更 |
确认违法或无效 |
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 |
变更 |
确认违法或无效 |
履行法定职责
或给付义务 |
155 |
2 |
113 |
111 |
16 |
16 |
2 |
6 |
25 |
0 |
58 |
15 |
519 |
二、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从案件数量上看,2017年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别为1712件和2369件,创历史新高。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上年的1275件相比,增长25.53%。行政应诉案件数量与上年的1890件相比,增长20.21%。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使得人民群众更加信赖并积极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我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特别是一些州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如迪庆州通过改革审理方式、增强宣传力度,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丽江市从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推行“阳光复议”、创新办案机制三方面着手,注重把握和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三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了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进一步畅通了行政复议渠道;四是各级党委政府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领导认识得到提高,害怕当被告和“有案不受、有错不纠”的行为有所纠正。
(二)新型案件增长较快
与往年情形基本相同,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补(拆迁)、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领域。除传统类型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外,因对药品集中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我省首次出现,并且案件数量较多。另外,滥用复议权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有的申请人对一些历时多年、信访多次涉及征地安置、房屋拆迁纠纷的历史遗留案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文书后重新引入行政复议程序;有的申请人针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然后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处理结果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将原先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引入行政争议救济渠道。
(三)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部门相对集中
从统计数据来看,2017年全省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城乡规划、房屋征补拆迁等行政管理领域,被告为市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应诉案件占应诉案件总数的41.87 %。这些情况表明市县级政府部门处在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执法任务重、执法案件多,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同时,也说明市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待加强
2017年全省发生的2369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有1210人次,出庭应诉率为51.08 %,较上年51.16%略有下降。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差距较大,分析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持消极态度;二是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实质参与程度低、出庭流于形式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庭审程序一般由代理律师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庭审中与当事人没有展开足够的对话、出庭应诉效果不够理想等情况较为普遍。
三、工作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一是推动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 ,纳入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使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深入了解行政复议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法〔2017〕101号)要求,推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意识,将普法内容、普法任务、工作目标落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全过程,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开展实时普法、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行政复议工作各环节,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擅于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普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要通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舆论工具,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手段,营造“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法定渠道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重点新型领域案件的关注和办理力度
多年以来,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土地、林业、城乡规划、房屋征补拆迁、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案件居高不下,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分析案件多发、高发的原因,查找梳理共性问题,推动重点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同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等新型案件增长过快的情况,要及时跟踪,认真研究把握案件内在规律,明确细化相关办案标准,依法及时有效化解。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我省多数县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或者降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不科学、工作人员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应对复议应诉案件日益增多的局面,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着力解决法制机构设置不完善、行政复议应诉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制工作队伍。
(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在总结我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改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完善相关制度,深入推动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等制度创新,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