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产业健康发展,曲靖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7]196号),全面部署抓实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抓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筑牢防疫屏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强制免疫、常年防疫的理念,以春秋两防、适时补针免疫为重点,认真落实“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各项措施,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继续全面推行“统一组织、分片包干、集中免疫、整村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组织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防疫员技能培训,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统一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适时补针免疫,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确保牲畜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达应免畜禽的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5%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猪、新城疫等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应免畜禽的90%以上;猪、牛、羊、禽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5%、2%、6%以内。
二是做好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提高预警测报能力。2018年,全市开展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16000份,对监测出的带毒阳性畜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科学、规范处置,消除疫情隐患。完成动物免疫效果监测11600份,对监测抗体水平低的及时进行补免,做到“应免尽免,确保有效”。加大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密集区、交通沿线、老疫区、边界地区、供精改良站点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测监控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排除疫情隐患。
三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防疫情传播。认真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核查申报检疫动物的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档案情况,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程,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规范开展“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全面监管,督促屠宰企业严把入场查证验物关,严格宰前检疫申报、跟班同步检疫检验,对检出的病害猪肉,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屠宰环节传播疫病。加强动物及产品调运检疫监管力度,加强种畜禽跨省调运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审批备案规定,加强动物调运检疫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动物调运前把关、调入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输出外省外州(市)猪、牛、羊标识佩戴率达100%,检疫电子出证率达100%。加强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查物验证,严格检疫消毒,严防流通环节传播疫病。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不准、一处理”措施,严防病死动物流入市场和随意丢弃,推进全市病死畜禽规范化处理。
四是抓好人畜共患病防控,不断提升防控能力和水平。重点抓好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结核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制定防控方案,加强宣传引导,落实防控责任,严防疫情发生和扩散。加强狂犬病免疫和监测扑杀工作,持证犬的免疫密度要达100%,疫区犬、无主犬、流浪犬扑杀达100%,严防疫情反弹。切实做好布鲁氏杆菌病的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数量,对监测出的阳性牲畜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汇总、分析、预警疫情信息,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防控措施。
五是强化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突发疫情。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曲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逐级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指挥系统,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范围”的原则,科学、及时、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信息管理,发现可采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严禁在网络和其它媒体上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六是完善考核体系,严格考核问效。围绕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整村推进情况及免疫密度和效果,针对各级防疫经费落实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带毒畜禽处置情况,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及监管情况,免疫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疫监督工作情况,村级防疫体系建设及管理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市农业局和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底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的依据。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防疫成效较差的地方,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渎职失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空白,导致动物疫情流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