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定时限,做好专项扶贫资金“清零”。严格时间界定,认真完成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结余结转资金“清零”工作,仍未实施的项目资金收回县级国库并及时重新安排项目,真正实现2016年以前形成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清零”。按照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要求,确保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率控制在10%以内。
二是重支出,做好专项扶贫资金“出户”。加快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在资金拨付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关拨付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依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安排拨付资金,并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实行乡镇财政所报账制。
三是严管理,确保专项扶贫资金“效益”。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扶贫部门抓项目,监理部门把质量,实施单位报账目”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模式,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力度,规范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