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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2018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实施意见

2018-01-22 11:10:54   来源:   

  为认真贯彻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扭转当前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与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严重脱节的现状,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为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操作专业化达标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理论操作结合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管日常化,大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市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宣传贯彻《意见》的力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2、通过教育培训,实现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教育和培训,实现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上岗。
  3、建立和完善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适应的教育培训体系,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推广实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以确保考核通过率。
  三、培训对象、主要内容
   (一)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
      1、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的领导;3、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乡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4、行政村、社区负责公共安全的协管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副职、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2、车间、班组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重点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内容。
      四、制度要求及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树立服务大众,方便企业的思想,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严格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对全市安全监管干部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以及省安监局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培训。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民工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厂部、车间、班组)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员工培训档案,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五)各级培训机构要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全员培训制度,要依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把安全培训经费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强化对安全培训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二)全面提升安全培训实效
      要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人员实训制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针对岗位特点,重点讲授安全操作规程、隐患识别与处置、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强化轮训,以“传、帮、带”的方式,提升安全培训实效。
 (三)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要把安全培训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的问题,强化领导,按照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情况每年要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对无证上岗、持过期证上岗人员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培训法治环境,切实做到以执法促培训,以培训保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监管
     推进安全培训机构的建立健全,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日常培训效果和质量的检查和测评,安全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安监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并提出培训及考核申请。市外培训机构未在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以安全生产培训名义举办各类取证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