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师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7日公布的《师宗县预留地管理办法》及备案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登记编号:曲府登249号
师宗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师宗县预留地管理办法》已经师宗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师宗县预留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预留地管理,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规定,结合师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宗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征地(依据师宗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预留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地,是指师宗县城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按被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土地,预留地的面积含预留地内部道路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不含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
第二章 预留地的选址
第四条 预留地的选址由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会同街道根据师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及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确定。
第五条 县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师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师宗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征地预留地用地规划布局方案,报县规储委审定。
第三章 预留地的管理
第六条 预留地实行指标管理。县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留地使用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预留地计划指标,以集体为单位建立预留地管理台账。
第七条 预留地应当按照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预留地面积可以跨年度累计计算,集中开发使用。
第八条 预留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严禁倒卖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住宅预留地, 禁止将预留地以任何形式分配到户。预留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预留地建设使用方式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形成方案后依法报批。
第十条 预留地的建设使用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预留地以集体建设用地形式划拨供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预留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按要求进行经营使用。
第十二条 预留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征收,按规定交纳完报批费用后,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地类、价值、面积的土地置换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预留地的使用
第十四条 预留地的使用、经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其使用、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经营;
(二)合作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预留地的使用、经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内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3天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预留地的建设使用,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规储委审定。
第十六条 预留地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预留地的经营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建账,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七条 街道、社区应当加强预留地使用、收益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预留地问题,应当调查核实,确有错误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地管理、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