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着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017-09-06 17:28:34 来源:
近日,陆良县人社局联合县综治办、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信局、工商联等七个单位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从“四个让单位知道”上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让基层单位知道“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能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处理效果”。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让基层单位知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怎么建”。《通知》指出:凡已成立或依法应当成立工会的各级各类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确保建设率达到“四有和四个100%”,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规范的对外标识、单独的办公设备、单列的工作经费;规范化建设、基础条件保障、专职调解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达到100%。
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让基层调解组织遇到劳动人事争议诉求时知道“怎么办”。《通知》分别明确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调解范围,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职责。附加了包括具体时效、处理方式、救济渠道的较为详细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流程图》以及依程序编制的20个实用调解文书样式。
强化制度建设和基础保障机制,让基层单位及调解组织在面临困境时知道“怎么解决”。《通知》完善了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办法;强调了办案管理的“三个必要遵循”,即:受案必须有法规政策依据、办案必须有统一规范文本、案卷必须有专人归档管理。同时指明,在选聘调解员时应严把“入口关”,选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必要时可吸纳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与表彰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综治维稳先进单位挂钩,县人社局将适时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
(陆良县人社局 刘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