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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办理省第二环保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案件情况通报(十三)

2017-12-14 08:51:25   来源: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云南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于11月21日至12月5日进驻曲靖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曲靖市共接收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16批93件,截至12月12日,已全部办结。

【案件一】投诉人反映:陆良县芳华镇芳华居委会大易堡村的彭氏洋芋加工厂将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排到外面,污染了周边环境,散发出强烈恶臭(夏天尤其严重)。

经现场调查,彭氏洋芋加工厂成立于2011年1月,日加工洋芋约5000公斤,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一个2立方米污水沉淀池处理后外排,并于每晚对沉淀池进行清理,但在外排的污水沟中发现仍有少量废弃洋芋皮随废水流出,洋芋加工供热系统为1个土灶,使用生物燃料,燃料烟尘经简易的水过滤除尘后经过8米高烟囱排放于外环境,现场检查时在该厂周边未闻到洋芋加工后腐烂的气味。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陆良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7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下一步工作中,陆良县环保局将对该厂进行跟踪检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件二】投诉人反映:麒麟区妇女儿童中心旁的“一品沐歌”洗浴中心排放大量油烟到小区里面,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业主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过。

经现场调查,一品沐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厨房配有油烟罩和排烟管道,排烟管道完好,营业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收集简单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检查时发现在油烟管道与污水管交接处有部分油渍,伴有异味。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南宁街道要求企业及时清理地面油污并查找油污产生原因,杜绝油污污染现象发生。12月7日现场检查时,油污已清理干净,查明油污为检修管道的过程中产生,要求检修人员在今后检修过程中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南宁街道对企业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对厨房灶台、烟油罩、排烟管道等设施定期清理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要求企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尽量减小油烟给周边居民造成影响;三是完善垃圾收集系统,餐饮、洗浴等环节产生的垃圾随产随清,收集后用垃圾袋密封,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下一步工作中,南宁街道将督促企业尽快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减少油烟污染,同时将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案件三】投诉人反映:麒麟区教场西路安厦十五城小区旁垃圾清运站:1.每天凌晨4:30开始工作,数百辆垃圾车噪声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生活;2.垃圾清运站建在居民区,臭气熏天,周围住户不敢开窗户,影响了住户的正常生活,建议将垃圾清运站搬到离居民区较远的偏远地区。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教场西路安厦十五城小区旁垃圾清运站,实际为麒麟区环卫处位于教场西路的停车场,该停车场建设时,场地周边无任何建筑物,麒麟区环卫处清运中心从2007年起在该场地停放车辆、进行办公。2016年,安厦房地产居民小区开始有居民陆续入住,因此,安厦房地产居民小区在环卫停车场后建设。目前麒麟区垃圾清运任务繁重,为避免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清运垃圾,给城市交通造成拥堵,麒麟区环卫处须昼夜均安排垃圾清运工作,才能保障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造成环境污染。现教场西路停车场每天停放车辆60余辆,其中夜间作业车辆有10余辆。教场西路停车场距离最近的住户约60米,麒麟区环卫处垃圾清运车辆车厢内垃圾全部倾倒完毕后才进入停车场规范停放,且每天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洁。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麒麟区环卫处自2017年12月6日起,将教场西路停车场夜间作业的10余辆车辆调整到其他停车场停放,教场西路停车场内全部停放白天作业车辆,并停止教场西路2辆垃圾压缩车夜间作业,解决车辆夜间出入和压缩垃圾时产生的噪音对周边住户的影响,同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对停车场场地进行硬化,减少扬尘污染,改善停车场环境。

【案件四】投诉人反映:会泽县义仓街4号有一禽类经营户,弄得周边到处都是羽毛、粪便,臭味熏天,严重影响居住。

经现场调查,投诉反映的禽类经营户名称为会泽柳龙贵宰鸡店,位于古城街道义仓街与东直街交叉口巷道内,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宰鸡服务,该店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宰鸡所产生的污物,影响了环境卫生。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会泽县政府于2017年12月2日责成古城街道及时督促该店进行整改,古城街道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现场督办,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将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收集、沉淀、隔油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设置专用设施收集鸡毛、鸡粪等废弃物并定期清运,加大地面清洗消毒频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气味、污水对周边居民的影响。2017年12月8日,会泽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该店屋外无污物、污水,也未闻到明显刺鼻气味,并再次告知该店随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案件五】投诉人反映:1.会泽县者海镇阿依卡村5组的红磷厂生产时有青色、黄色烟尘排放,同时伴有刺激性呛人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会泽县者海镇阿依卡村6组的“滇北冶炼厂”,生产时有强烈硫酸味,同时排放污水到河流,污染导致河流内石头变白。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红磷厂为云南磷源化工有限公司黄磷生产线,该生产线所产生的废气(一氧化碳、氟化物、五氧化二磷、烟尘)经三组串联冷凝塔洗涤后点燃放空,出渣废气集中收集经洗涤塔洗涤后由烟囱排放,淬渣池、水淬渣出渣口产生的水蒸汽无组织排放,该生产线正常生产时,会泽县环保局委托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 11月6日对厂区和环境敏感区(居民居住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该企业黄磷生产线厂区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敏感区(居民居住区)环境空气质量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投诉人反映的会泽县者海镇阿依卡村6组的“滇北冶炼厂”为会泽滇北工贸有限公司冶炼厂,其粗铅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氧化锌生产线、废渣处理系统近几年因原料和市场因素,为间歇式生产。2017年12月4日,氧化锌生产线、废渣处理系统恢复生产,现场检查时两条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检查组在生产厂区及周边河流中走访调查,未发现有排放污水的迹象,也未发现河流内石头变白的现象。

【案件六】投诉人反映:沾益区花山街道宣天公路78公里处(龙鑫公司旁)有一锌粉厂,生产产生的灰尘很大,同时伴有难闻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锌粉厂为沾益区通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主要利用低品位锌矿及含锌废渣生产氧化锌粉。现场检查时公司停产,部分原料露天堆存,存在一定的扬尘污染隐患,按照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作业车辆(装载机、运输车)在组织原料拌和时,厂区内会产生一定扬尘。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沾益区环保局下达了《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将露天堆存的原料移入公司物料大棚内堆存,及时对厂区进行清扫,根据需要实时进行洒水抑尘,复产后在原料拌和过程中,积极采取抑尘措施,控制作业车辆(装载机、运输车)作业时产生的扬尘,并及时对各项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沾益区环保局。下步工作中,沾益区环保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污染治理要求,妥善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环境污染问题。

【案件七】投诉人反映:陆良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师宗明驰水泥有限公司、宣威宣峰水泥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大量使用高硫煤(贵州省兴义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35条、105条的规定,大大增加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排放量。

经现场调查,陆良县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存在进厂部分煤炭硫含量相对较高的情况,全硫含量约为4-6%,该公司生产线窑体为吸硫率高的NSP窑(带分解炉的悬浮预热器的预分解窑),且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固硫剂脱硫,检查在线监测数据未发现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超标排放,项目环评及批复中未对生产中使用的燃煤提出要求,所在地未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云南师宗明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1-11月招标采购烟煤硫分平均值≥3%,生产过程中使用固硫剂脱硫,监测结果表明水泥窑窑尾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达标排放,该公司生产过程不产生三氧化硫。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22日从贵州省兴义地区购进648.84吨原料煤,平均含硫量为4.69%,高于国家标准(硫含量>3%),但该公司由于生产原因,该批次原料煤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2017年12月5日,宣威市环保局和宣威市煤炭局就该批次原料煤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原料煤堆存于厂区煤堆场东侧,未进入原料库,未进行覆盖,四周建有挡墙,建有洒水喷淋设施,现场对堆存的原料煤进行盘存,通过测算堆存量与实际进货量持平,证实此次购进的高硫煤并未投入使用,分析台账显示,原料库内使用的原料煤硫含量为1%以下,不属于高硫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对高硫煤的规定,适用范围为煤炭生产行业,不适用水泥生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煤炭堆存,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因该公司尚未使用该批次高硫煤,所以不予处罚。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有排污口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陆良县环保局对陆良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并重点关注其污染源数据监控中心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超标将依法及时查处,并严格督促该公司停止使用高硫煤;师宗县环保局将加强对云南师宗明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该企业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宣威市环保局责令曲靖宣峰水泥有限公司对购进的高硫煤进行封存,不得用于生产,对堆存的原料煤进行覆盖并完善防燃措施,合理处置该批次高硫煤,处置方案须书面向宣威市环保局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同时要求该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将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如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案件八】投诉人反映:宣威市格宜镇米茂村委会干河村的宝达煤矿(已搬离),但留下一个井口,井口有污水直排流到村子,颜色呈黑色,严重影响农畜、生产用水。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井口为宝达煤矿2006-2008年期间掘进的1号探煤平硐口,位置在宝达煤矿的西北边,井口标高为1978m(村庄坐落标高为2000m),该平硐口未与现有生产巷道连通,污水未流入村庄,硐口位置不在宝达煤矿矿区范围内,与煤矿的水仓平面相距950m左右,现场检查时确实有污水流出,但与矿井水水体不一样,该平硐在探矿过程中沿煤层有部分掘进巷道,位于现宝达煤矿采掘工程面下,受采动影响产生裂隙导致宝达煤矿采面污水部分下渗于该平硐巷道内自然流出,该平硐在结束探矿用途后仅进行硐口封闭,未进行防污处理,故流出的水体不清澈,不属于排放的矿井水。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宣威市政府要求宝达煤矿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启封该平硐硐口,在巷道内进行防污处理,确保流出的水体清澈。

【案件九】投诉人反映:在建的陆良县中枢街道西桥社区石材集中规范点会产生以下污染:1.产生的扬尘会会覆盖到整个县城城区;2.污水会排入南盘江。

经现场调查,在建的中枢街道西桥社区游虾洞村石材加工交易市场,位于中枢街道西桥社区大滩坡,该市场东界为曲陆高速公路(相距30余米),西界为零散小企业,南界为已关停的原陆良县水泥厂采石场,北界为荒地,周边近500m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拟入住企业为中枢街道行政区域内原324、326国道、西石高速公路、西响线公路两侧分布的石材加工企业,项目建成后石材加工流程为带水作业,无粉尘污染,石材加工场均严格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减少噪声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现综合利用,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经核查,该市场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针对现场调查情况,陆良县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该市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停止建设,待项目审批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1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步工作中,陆良县将成立以村小组人员及加工户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制度,对石材加工交易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对不按标准要求建设的一律禁止入驻和生产作业,待投入生产后,采取清扫、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要求保持进出加工区的道路清洁,并在生产区域周围种植植物进行绿化和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