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0号),打造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6号)的安排和市政府的要求,经征得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地下列规范性文件:
1、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
二、清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三、清理内容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在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在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电子公文、电子签章与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的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发现其他方面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也要一并清理。
四、清理认定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对照审核,未发现与《指导意见》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的,认定为继续有效;发现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认定为应予废止;发现个别条款不一致的,认定为需作修改。
五、任务分工
(一)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负责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可按以下特征判断:1.属于外部管理行为;2.针对不特定的人所作出的,是抽象行政行为;3.可以反复适用的,有一定的期限;4.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力、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发文都是以政府公告的格式发文。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到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的是以部门公告格式制发,未到我办登记一般是以部门文件制发。各部门如是否属规范性文件不好作出判断的,以疑似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纳入清理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认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求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先查找出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属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形成清理目录后,对照清理依据,作出废止、修改及保留的意见后连同文本、清理目录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本部门未涉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亦应将开展的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盖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法制办商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一同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讨论认定后形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三)经市政府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各县(市、区)及部门清理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确定后,由各县(市、区)自行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结果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雷艳莲
电话(传真):3124188
电子邮箱:2217365061@qq.com
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李卫红
电话:3336721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周晓文
电话:3110787
附件1: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2:“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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