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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出台《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试行)》制度

2017-05-10 15:16:56   来源: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力度,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结合富源实际,制定了《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试行)》制度。
    《制度》共十二条,包括督察督办机制、通报、抽查、核查、结果运用等内容。其中第六条督察督办明确要求: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根据督察意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事项督办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内容、办理时限,并对问题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和“问题办结销号制”,办结一项,销号一项。对已办结的事项,县环保督察办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再督察”,确保督办事项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