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人再婚后丧偶,应由谁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大庄司法所为辖区内沈大妈妥善解决了赡养纠纷,让她安享晚年。沈大妈今年73岁,二十年前与刁大爷再婚组建家庭,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二人同刁大爷的儿子小刁一起生活。几年前刁大爷过世,沈大妈和小刁因赡养问题,矛盾不断,沈大妈找到了司法所要求进行调解,希望今后和自己的亲生儿子小彭一起生活,要求小刁承担赡养费。
司法所受案调查后认为,沈大妈和刁大爷结婚时,小刁已成家立业,不需沈大妈抚养,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求小刁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沈大妈与其亲生儿子小彭之间存在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小彭应当承担沈大妈的赡养义务。于是司法所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沈大妈由其儿子小彭赡养,个人财产由小彭处理,小刁不承担赡养义务。
【分析】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应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这一规定不仅禁止子女以停止赡养相要挟干涉父母再婚,也提出了老年人再婚后由自己的子女赡养的原则。
也就是说,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果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可向继子女提出赡养要求,这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是法律关系的统一。(舒春莲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