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法律援助点燃希望之火

2016-09-12 11:12:46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2016年8月29日,通过陆良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懈努力,使一起劳务受害纠纷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使聋哑受害者获赔6.2万余元,为其以后生活点燃希望之火,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2016年6月27日,陆良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在陆良县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聋哑人周某法律援助申请,听周某讲述了他的基本情况。周某原来是陆良县皮革厂的工人,病退后在家。夫妻二人都是聋哑人员,病退后周某工资不高,儿子又在读中学,生活负担很重,可以说是生活举步维艰,所以周某又来到陆良县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打工,以维持家里的基本生计。2015年8月17日上午6时,周某在陆良县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过程中被叉车撞伤左下肢,伤后送往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好转出院后,经鉴定后周某的伤残属十级,陆良县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包括一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相关后期的费用该公司就不再支付。周某因叉车致残,无疑对原来的艰难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也没经济能力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只能求助于政府,请求法律援助。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排法律援助中心的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杨律师多次跟周某谈话,了解案情,收集、整理证据。2016年6月29日,陆良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过程中,陆良县和平有限公司对周某的十级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对周某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伤残重新鉴定。8月29日第二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几点产生很大的争议:一是陆良县和平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周某的工资是否只到2016年3月份;二是陆良县和平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周某的误工费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杨律师由于准备充分,立即指出对方不能否认事实,转移话题,偷换概念,并拿出相关法律法规与对方据理力争,说明此次事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标准进行理赔。通过庭上数轮艰苦辩论,最终法官在查清事实后,做出由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鉴定费等费用总计62913元的一审判决。
    该纠纷经过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懈努力,终使这起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理,真正做到了把党的法律援助政策落实到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工作中,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