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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中致人伤残 法律援助助其免担责

2016-09-12 11:08:42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近日,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起提供劳务中致人伤残案件,助受援人免于担责,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受援人孙某系沾益区炎方乡人。云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炎方境内建有种植基地,雇佣孙某及周边村民张某、杨某做工。2015年6月14日,杨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在公司种植基地内拉当归苗时摔伤,在沾益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34880.57元,并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0800元。为获得赔偿,杨某将公司、张某、孙某诉到法院,要求三方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某因法律知识匮乏,且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故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孙某符合援助条件,区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安排人员办理。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介入,对本案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利证据。经查:公司种植基地因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便雇佣周边村民做工。为便于管理,公司在种植基地内设主管一名,片长数名,片长下面设小组长,小组长负责计工。受援人孙某在小组长蒋某片区做工,后公司主管认为孙某所属村子较远,便从蒋某片区单独划出一片让孙某带领同村人做工,并计工,杨某、张某均属该片区。公司按平栽600元一亩,套栽340元一亩发工钱,做完一片后,由公司测量面积,小组长或是负责人就将这一片区做工的人按各人工时统计工资,造表后上报公司,由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小组长也是按工时领取工资,只是公司额外按每亩0.5元支付带班费。
    在庭审中,承办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孙某系为公司提供劳务,杨某亦是为公司提供劳务,孙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孙某对杨某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子办结后,一方面让受援人孙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宣传了法律援助,让更多的困难群众知道法律援助能助其维权。(蒋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