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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2015云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2016-09-12 10:17:59   来源:    

                                                     2015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  田成有
                  (2016年6月29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上午好: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5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并与各参会的行政机关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11个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在此,我谨代表省法院对各位的到来及各位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目的是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同时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我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起到良好效果。如去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后,有的行政机关主动与我们联系,了解特定执法领域败诉案件的相关情况,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减少了矛盾纠纷。为了使这一做法常态化、长效化,我们将坚持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一、2015年行政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2015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2015年度全省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关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一)2015年度全省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1.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迅猛。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多来,过去被社会垢病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基本解决。由于立案渠道畅通,行政案件立案数量迅猛增长。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885件,同比上升94.54%,增长了近一倍。同时,二审行政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也有大幅度增长。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7.97%,同比上升25.34%,上升幅度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发展形势良好,但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就此而言,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入常态化仍有提升空间。
       3.行政机关败诉率略有上升。2015年度,行政机关一审行政案件败诉率为13.91%,同比上升0.83%,上升幅度不大,但有逐年升高的趋势。
       4.全省各州市行政案件收案不平衡。昆明地区收案902件,占全省一审行政收案数的31.27%,位居收案数第一。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在土地、城建等执法领域值得重视的问题。(1)程序不合法。如在土地登记时应当进行地籍调查的未进行调查,应当通知四邻签字确认的没有通知;在房屋登记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审核、审查、审批;(2)适用法律错误。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注意区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错误适用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等;(3)认定事实不清。如土地确权过程中,对争议地的权属状况及争议地的土地性质等事实未调查清楚就进行确权等。
       2.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正当程序重视不够。当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从我省情况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遵循正当程序方面还做得不够规范。
        3.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不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时往往表现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的工作。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2015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虽上升明显,但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就此而言,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入常态化仍有提升空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还应着力解决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效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需要。在此形势下,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意义重大。为此,针对2015年度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全面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新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增加了“明显不当”的撤销规定,改变了过去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就不当被告的情况等等。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也对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提高了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重视新行政诉讼法的培训和学习。二是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审理工作。因此,行政机关应树立积极主动应诉的职责意识。三是重视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有所改善,但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常态化尚有差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应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四是重视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多数行政争议并不能随着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作出而解决。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少矛盾冲突,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二、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该条例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我院从2015年度审结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选取了五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如杨建坤诉陆良县国土资源局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的问题;昆明空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反映出行政机关不按法定期限履行职责的问题;李荣玲、刘斌、胡琼诉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李云萍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案反映出公开主体不合法的问题;陈旭、陈洪许诉晋宁县人民政府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对申请答复不全面的问题。发布上述案例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工作
          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多,在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方面成效显著,突出表现在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上。虽然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我们仍会排除万难,奋勇向前,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司法救济渠道,巩固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的效果。当然,立案登记制还是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提起的诉讼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顺利登记立案,也很难实现诉讼目的。如2015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中以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000件,占总结案数的38%以上,这些案件大多是因为存在超过法定期限、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提出的诉求超越行政审判权限或诉求不明确等问题而进行程序性处理的,这与当事人自身法律认知水平直接相关。因此,我们将在正确执行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继续推进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工作。
         (二)推动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改革
        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有利于排除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有利于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2013年,我省就开始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并在楚雄州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将楚雄州十个县市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楚雄市人民法院、元谋县人民法院,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为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在总结楚雄试点经验及考虑其他州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充分利用铁路法院司法资源,由铁路两级法院管辖昆明、红河两个地区的部分一、二审行政案件;同时将楚雄州的试点管辖模式扩大到曲靖、普洱两个地区。近日,该方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批复同意。我们将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争取让改革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2015年行政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了近一倍,行政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在此情况下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攻坚克难,使全省行政案件结案率仍保持在90%以上,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平稳推进付出了艰辛努力。为减轻行政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量,我院将充分利用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根据员额分配、案件集中管辖等实际情况,不断充实行政审判力量,同时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行政审判工作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
         在大多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能直接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如在房屋登记类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房屋登记,但不能直接判令行政机关把证颁给当事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需要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从实践情况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充分协调沟通确实能够起到良好效果,如在张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申请再审案中,我院审查后认为某县建设局对张某不予颁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当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但考虑到张某提起再审时颁证条件已经具备,我院经与该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县国土部门沟通协调后,顺利解决了张某的颁证问题,张某撤回再审申请,案结事了。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沟通协调机制,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新闻界的朋友,2015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提出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这一宏伟目标。促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希望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朋友们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今天发布会的内容就些,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再次感谢各位对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
谢谢大家!
 
 
                                                   在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学群
                                                                        (2016年6月29日)
 
各位领导、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欢迎和感谢!
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已成为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刚才,成有副院长就我省2015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作了新闻发布,也谈了下一步行政审判工作的新举措。省政府法制办杨宏敏副主任也就我省政府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的情况做了很好的讲话。这次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各个方面的梳理和总结,突出反映了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些特点、亮点。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以后,我们邀请的十多个厅级单位还将与我们法院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座谈。这种方式很好,共同促进了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下面,我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困难以及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各级政府的理解支持下,积极应对新法带来的新变化,攻坚克难,推动新法各项制度的落实,保障了行政审判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一是登记立案有效缓解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三大难”问题。行政审判中突出的问题就是立案难。新法实施前,有部分法院对行政案件存在“有案不收,不诉不理”,或是接收材料后长期不予立案的客观情况;甚至有的地方法院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某些涉及城市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行政争议案件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新行政诉讼法是第一部规定了登记立案的法律,从接收材料、出具凭证、补正时限、立案时限、飞越起诉、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上,确保了行政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我省法院按照新法登记立案的要求,对之前那些阻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予以了清理,并明确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坚决予以立案受理。2015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同比上升了94.54%,这与实行登记立案有着直接的关系。有的法院行政案件上升比例达300%。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基本得到了缓解。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行政案件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新法实施前,我省部分中基层法院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排除地方非法干预,在实践中探索用集中管辖、指定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方式来管辖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新法授权,省法院专门对全省行政案件管辖进行了调研论证,并提出了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多种方案。调研中,我们不仅考虑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考虑了诉讼的便民原则;我们不仅考虑了充分挖掘铁路法院的审判资源,同时也考虑了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等。最终,我们提出了一个在部分法院集中管辖的稳步推进的方案,并报经省委司法体制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我们将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地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成果“落地生根”,为行政案件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严格执行新法各项制度机制,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新行政诉讼法拓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行政协议的判决方式等多项新制度新机制,为行政审判从实质上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制度供给。从新法实施一年来看,我省各级法院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机制,妥善化解了一大批涉及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民生类案件。对于一些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在保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为争议各方搭建解决争议的平台,切实从实质上、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还有待提高,还有一些制约我们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的因素。
         一是行政审判力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行政诉讼的司法需求。随着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争议案件将会大幅增长。人民群众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将大幅增加。新法实施一年以来(2015年5月—2016年5月),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达到了3037件,同比上升了61.23%,也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而从我省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情况看,行政审判力量还相对薄弱,全省从事行政审判法官数量少,工作压力大。行政审判力量的薄弱状况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这是我们下一步行政审判工作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是行政审判质效还有待于提高。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提高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上诉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申诉信访率高”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瓶颈。这说明我省行政审判的质效不高、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不多。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花大力气采取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质效的重要方面。
         三是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新法实施一年以来,虽然我们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新法、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开庭直播、组织行政机关新法培训等方式宣传行政审判工作,但老百姓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对行政诉讼制度认知较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与法律规定仍有差距,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制度仍感陌生。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制宣传工作搞得好的地区,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就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就强。因此,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审判的影响,促动民众更新观念依法维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应诉,为行政审判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面对新形势,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着力解决行政案件的“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促进行政审判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在现行司法体制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对司法环境的要求较高。一个地区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环境的优化与改善。党委的重视和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政府的理解、人民群众的认可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行政审判工作有利的外部条件。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我们的行政审判工作,让党委和人大的领导了解行政审判的动态和相关信息,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排除各种干扰或阻力,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要通过与政府、行政机关开展联席会议,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与交流,建立起一个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支持的良性互动的关系。抓好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说服人、教育人,树立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接受行政审判。通过这些实实际际的行动,为行政审判工作创造有利的外部司法环境。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改善法院内部司法环境。各级法院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重视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经常了解行政审判情况和动态,关注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之,要通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使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得到普遍重视,为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是加强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联动互动,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协调发展。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行政执法是行政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加强行政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的可能性就会减少、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就会低,人民法院面临的行政审判压力就会减小。同时,人民法院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也需要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答辩、依法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依法出庭应诉、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本身就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当前,法院面临着许多专业性、技术性、时限性较强的行政争议,法院的公正审判需借力相关专业人员,遵行合理的行政专业规则,需要法院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保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审判结果的公正公信。另外,法院行政审判结果的实现,包括被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法定职责的履行及相对人对义务的履行等,都需要得到政府机关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构建行政与司法的互动联动机制,目的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更好地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不断夯实沟通合作的基础,增进沟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提升沟通合作的实效,通过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
          三是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行政审判工作不仅要重视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老百姓打官司重实体、讲实惠,不能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就不可能真正地维护老百姓的权益,也就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有些案件无论从实体处理、审判程序,还是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但案件当事人就是不服,反复申诉、上访。这其中的原因就是其实质诉求未能得到解决。当然,这与我们现行诉讼体制下人民法院司法权限有关。但我们决不能以此为由忽视了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诉求。我们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指导、引导、释明、协调、建议等方法,为当事人寻求解决诉求的渠道。要善于运用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解决实质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官了”、“民了”、“事了”、“案了”。总之,我们要改进和完善法院自身的工作,多措并举,并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妥善解决老百姓在行政争议中的实质性问题。
同志们、朋友们,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稳步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我们贡献。尽管新法实施中全省行政审判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将行政审判工作做好。我们将克服困难,锐意进取,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努力为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法治云南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2015年度云南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2015年度云南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一、杨建坤诉陆良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杨建坤系陆良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13组村民,2010年陆良县远大房地产公司征收马街居委会13组的集体土地。陆良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对上述征收行为进行了处罚。2015年5月,杨建坤向县国土局口头申请公开该处罚决定。县国土局拒绝后,杨建坤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县国土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对陆良远大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国土局逾期未作答复。杨建坤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县国土局认为杨建坤不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但县国土局还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答复义务,否则应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判决:由陆良县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杨建坤的申请履行书面答复或公开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具备正当事由,如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人无法说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行政机关也应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而不能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作任何处理,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另外,本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是否征询第三人的意见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判断,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二、昆明空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
(一)基本案情
昆明空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科公司)系官渡工业区宝象路的实际投资人。为了解宝象路取得规划的情况,空科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宝象路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但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为此,空科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主张已经告知空科公司申请信息不存在及获取信息方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对空科公司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有效答复。但鉴于空科公司通过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相关复函已清楚知道官渡区工业园区宝象路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的获取方式,遂判决:一、确认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空科公司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违法;二、驳回空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相应的回复,而不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方式过于简单随意。二是若行政机关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答复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举证予以说明,否则将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重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三、李荣玲、刘斌、胡琼诉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4日,李荣玲、刘斌、胡琼(以下简称李荣玲等三人)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提交《查询申请》,要求查询:“《关于富民县永定供销社违法建设综合楼的调查报告的办理情况的回复》”的政府信息。2014年5月19日,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答复三原告:“你三人送交的《查询申请》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转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由三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2014年5月27日,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富民住建局)作出《关于申请人刘斌、胡琼、李荣玲三人提出要求查询昆城管(2014)4号<关于富民县永定供销社违法建设综合楼项目调查情况的再次报告>回复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李荣玲等三人对富民住建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富民住建局依法公开李荣玲等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荣玲等三人要求富民住建局向其公开的《关于富民县永定供销社违法建设综合楼的调查报告的办理情况的回复》,是富民住建局在工作中获取的内部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李荣玲等三人要求判决富民住建局向其公开,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荣玲等三人的诉讼请求。李荣玲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富民住建局虽依李荣玲等三人提交的《查询申请》作出了《答复意见》,但是该答复针对的内容并非李荣玲所申请的内容。富民住建局应当根据李荣玲等三人所提交《查询申请》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针对性的答复。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富民住建局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富民住建局重新作出答复。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明确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应首先明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若认为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还应当履行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义务。本案行政机关并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答复,所以即使作出了回复,仍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认真负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有示范意义。
四、李云萍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3日,李云萍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公开城中村改造18号片区(二期)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四项规划在内的信息。2014年11月10日,区政府前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前卫街道办)以自己名义作出〔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附《征地公告》、《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城中村18号片区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等向李云萍送达。李云萍不服该告知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所作《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附件上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缺少涉及李云萍合法权益的信息,不符合李云萍申请公开的要求。区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之情形。遂判决:一、撤销〔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附件的行政行为;二、责令区政府按照李云萍有权申请部分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李云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通过前卫街道办针对李云萍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信息公开主体不当。区政府通过前卫街道办对李云萍申请公开的内容未作出全面回复,故〔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应当予以撤销。另,针对李云萍请求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政府信息,区政府在庭审中明确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李云萍认可了该观点,故应依法驳回李云萍请求判令区政府公开该部分信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明确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判决方式不当,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三、由区政府对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部分内容,即涉及西山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8号片区(二期)的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公告)等重新作出答复;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上级政府不能回避或推卸自己应当履行的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由下级机关代为履行。二是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应全面分析并作相应的答复,避免因答复内容不全面而需再次履行答复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注意判决内容的明确性,以增强人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可避免因行政机关再次执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五、陈旭、陈洪许诉晋宁县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9日,晋宁县二街镇松林庄村村民陈旭、陈洪许等四人向晋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松林庄村历次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2014年5月20日,县政府指定二街镇政府作出《关于对陈旭、陈洪许等四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认为涉及松林庄村的历次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因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二街镇政府无权公开,其可以公开《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搬迁二街乡松林庄村的批复》等文件。陈旭、陈洪许不服上述答复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二街镇政府在认定当事人部分申请内容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情况下并未进一步告知申请人应向何行政机关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历次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并不属于法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应当予以公开。遂判决:一、撤销二街镇政府代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二、责令县政府对陈旭、陈洪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处理。陈旭、陈洪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街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代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并无法律上的依据,答复主体错误,应予以撤销。同时,县政府应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公告等信息核实后进行答复。陈旭、陈洪许申请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范围红线图等政府信息,因县政府并非法定公开主体及陈旭、陈洪许并不能有效说明其申请的信息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故应当予以驳回。而撤销该《答复》并不影响已向陈旭、陈洪许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的客观事实。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二街镇政府代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三、责令县政府在明确陈旭、陈洪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就征收土地公告及获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四、驳回陈旭、陈洪许要求县政府公开涉及松林庄村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范围红线图等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时,应告知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再依据其明确的信息内容作出应否公开的答复;二是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审查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果申请人不能说明符合上述“三需要”情形,又不存在法定由政府主动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不对申请人公开;三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若认为自身并非公开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向制作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并告知联系方式等,不能直接指定其他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具有指导意义,也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