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发〔2016〕72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曲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曲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保障饮用水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2016〕)3号),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水十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库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配合,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配合”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国家考核的5个断面、省级考核的6个断面达水功能区划要求;城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牛栏江、南盘江、北盘江干流及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区域会泽者海、陆良西桥、罗平常家湾地下水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由72.7%提高到81.8%;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万峰湖水质达到Ⅲ类水质目标,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
2.年度目标。2016年6月30日前,公开曲靖市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完成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6年8月31日前,公开会泽县以礼河水文站、麒麟区恭家坝水体达标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公开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水体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16年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治理方案;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完成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状况调查;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印染、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小型企业的排查工作;制定万峰湖、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等重点区域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制定南盘江曲靖段等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方案;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完成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公布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到2017年底,完成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现南盘江曲靖段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到2018年底,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
到2019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81.8%,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0.0 %以内。乡(镇、街道)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中趋好。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曲靖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区域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推进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对区域内的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核实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工业集聚区、重点水污染源及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6年,启动城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北片区未收集处理的生活污水收集到沾益污水处理厂处理。到2020年底,宣威、陆良、师宗、罗平、会泽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受纳水体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的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逐步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到2020年底,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各县(市、区)和宣威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3.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2016年底前,完成污染处置状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4.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5.推进农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有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水。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5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7.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资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8.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9.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2016年底前,摸清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和船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污染治理目标及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10.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编制万峰湖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云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县(市、区)应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牛栏江等流域内,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到2016 年底,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6.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7.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量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2.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到2016年底,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到2017年底,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底,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16年8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6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曲靖市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5.发展节水农业。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6.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等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从2019年起,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曲靖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区)应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等配合)
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从2016年起,开展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监测。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订本县(市、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配合)
4.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编制珠江源头(曲靖段)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开展南盘江曲靖段治理,启动会泽县者海镇简槽河、钢铁河、大海河治理,推进南盘江西桥段含砷渗涌水治理,实施万峰湖罗平区域水污染治理。继续开展沾益区鸡上河、宣威革香河、马龙区马过河、富源县嘉河、富源县黄泥河、师宗县子午河、罗平县以堵勒小河、麒麟区转长河等小流域治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在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方面走在全省城市群前列,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5.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 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6.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列出《曲靖市黑臭水体清单》,制定《曲靖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7.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加快推进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力争2018年底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完善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探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认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0.5元/m³征收水资源费,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理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位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2016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2016年8月31日前,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重点责任分解方案,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财政要根据事权划分合理调整区域内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负责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新开发区域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完善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16年,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配合)
完善市级检查及县(市、区)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全面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执法资格管理,环境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严格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机构的执法职权、岗位执法责任。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办案质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委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及其执 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环境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 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发挥 法制部门作用,对重大、疑难的环境执法案件,实行法制审查和 集体审议决定制度,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提高环境执法质量。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制办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等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对曲靖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109项全指标水质分析。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6年起,各县(市、区)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编办配合)
4.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6年,确定全市范围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市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6.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研究建立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将建在禁建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点的尾矿库,列为重大环境安全隐,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7.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有关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2016年底以前,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等配合)
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市考核办部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或成员,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监察部门对在环境保护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七)强化公众配合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城市,不得参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2.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配合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 《水十条》和本方案要求,着力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攻坚克难,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完成,努力走在全省前列。
附表1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一览表
附表1—1 纳入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考核县(市) |
流域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达标 |
1 |
会泽县 |
长江流域 |
以礼河水文站 |
以礼河 |
劣Ⅴ类 |
Ⅲ类 |
2016年 |
2 |
沾益区 |
珠江流域 |
花山水库出水口 |
南盘江 |
Ⅱ类 |
Ⅱ类 |
2016年 |
3 |
师宗县 |
珠江流域 |
设里桥 |
南盘江 |
Ⅱ类 |
Ⅱ类 |
2016年 |
4 |
陆良县 |
珠江流域 |
天生桥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2016年 |
5 |
宣威市 |
珠江流域 |
厂房大桥 |
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2016年 |
附表1—2 省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考核县(市、区) |
流域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1 |
马龙区 |
长江流域 |
马过河 |
马龙河 |
Ⅲ类 |
Ⅲ类 |
2 |
沾益区 |
长江流域 |
德泽水库 |
牛栏江 |
Ⅱ类 |
Ⅱ类 |
3 |
麒麟区 |
珠江流域 |
恭家坝 |
南盘江 |
劣Ⅴ类 |
Ⅳ类 |
4 |
富源县 |
珠江流域 |
乃格 |
黄泥河 |
Ⅱ类 |
Ⅱ类 |
5 |
宣威市 |
珠江流域 |
旧营桥 |
北盘江 |
Ⅴ类 |
Ⅳ类 |
6 |
会泽县 |
长江流域 |
牛栏江大桥 |
牛栏江 |
Ⅱ类 |
Ⅱ类 |
序号 |
考核县(市、区) |
流域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5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1 |
马龙区 |
珠江流域 |
龙洞河大庄 |
牛栏江 |
Ⅲ类 |
Ⅲ类 |
珠江流域 |
张安屯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2 |
沾益区 |
长江流域 |
德泽水库 |
牛栏江 |
Ⅱ类 |
Ⅱ类 |
花山水库入口 |
南盘江 |
Ⅰ类 |
Ⅰ类 |
|||
金龙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天生坝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洼中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鸡上河大龙潭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3 |
麒麟区 |
珠江流域 |
潇湘小区 |
南盘江 |
Ⅲ类 |
Ⅳ类 |
王家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老吴大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三孔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篆长河石头寨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4 |
富源县 |
珠江流域 |
海丹大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黄泥河普离寨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卡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5 |
宣威市 |
长江流域 |
小岔河(汇入可渡河前500米) |
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杨柳 |
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汇入牛栏江前500米 |
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6 |
会泽县 |
长江流域 |
江底大桥 |
牛栏江 |
Ⅱ类 |
Ⅱ类 |
硝厂 |
牛栏江 |
Ⅲ类 |
Ⅲ类 |
|||
娜姑 |
牛栏江 |
Ⅲ类 |
Ⅲ类 |
|||
7 |
陆良县 |
珠江流域 |
响水坝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西桥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8 |
师宗县 |
珠江流域 |
七排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三江口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9 |
罗平县 |
珠江流域 |
以德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多依 |
南盘江 |
Ⅲ类 |
Ⅲ类 |
|||
长底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
10 |
开发区 |
珠江流域 |
下中屯 |
南盘江 |
Ⅳ类 |
Ⅳ类 |
白石江(江滨花园) |
南盘江 |
Ⅴ类 |
Ⅳ类 |
附表1—3 市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附表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附表2—1 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所在城市 |
水源地名称 |
2014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1 |
麒麟区 |
潇湘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2 |
麒麟区 |
水城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3 |
沾益区 |
西河水库 |
Ⅲ类 |
保持稳定 |
附表2—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所在城市 |
水源地名称 |
2014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1 |
宣威市 |
偏桥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2 |
沾益区 |
牛过河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清水河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
3 |
马龙区 |
黄草坪水库 |
Ⅰ类 |
保持稳定 |
4 |
富源县 |
响水河水库 |
Ⅲ类 |
保持稳定 |
东堡龙潭 |
Ⅲ类 |
保持稳定 |
||
5 |
陆良县 |
永清河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北山水库 |
Ⅲ类 |
保持稳定 |
||
6 |
师宗县 |
东风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大堵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
7 |
罗平县 |
龙王庙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8 |
会泽 |
毛家村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金钟龙潭 |
Ⅱ类 |
保持稳定 |
附表3
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原始编号 |
在所城市 |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
2014年 现状 |
水质级 别要求 |
1 |
QS59 |
麒麟区 |
珠街乡 |
良好 |
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改善较差水质。 |
2 |
ZK46 |
麒麟区 |
冷冻厂 |
较差 |
|
3 |
QS86 |
麒麟区 |
笕草坝龙潭 |
良好 |
|
4 |
QS10 |
沾益区 |
天生洞 |
良好 |
|
5 |
MJ601 |
麒麟区 |
文昌街 |
较差 |
附表4
重点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
附表4—1 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
序号 |
所属县(市、区) |
所属流域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2014年水质现状 |
超标指标(超标倍数) |
2020年水质目标 |
责任 单位 |
1 |
会泽县 |
长江流域 |
以礼河水文站 |
103024ˊ81〞 |
26044ˊ08〞 |
劣Ⅴ类 |
挥发酚(99)、镉(0.01) |
Ⅲ类 |
会泽县人民政府 |
注:2016年8月31日前公布水体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表4—2 省级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
序号 |
所属县(市、区) |
所属流域 |
断面 名称 |
经度 |
纬度 |
2014年水质现状 |
超标指标 (超标倍数) |
2020年水质目标 |
责任单位 |
1 |
麒麟区 |
珠江流域 |
恭家坝 |
|
|
劣Ⅴ类 |
总磷、氨氮 |
Ⅳ类 |
麒麟区人民政府 |
注:2016年8月31日前公布水体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重点任务及完成指标年度计划表
序号 |
重点任务及指标 |
完成 时限 |
牵头 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
1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 |
2016年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 |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3 |
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4 |
对辖区内的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核实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5 |
开工建设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城北片区未收集处理的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到沾益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6 |
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水。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7 |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规范拆船行为。摸清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和船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污染治理目标及工作要求。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8 |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编制万峰湖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
罗平县人民政府 |
||
9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备案。 |
市工业和信息化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10 |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11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控制用水总量,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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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 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 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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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16年8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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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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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2016年年底前,依法清理曲靖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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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编制珠江源头(曲靖段)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开展南盘江曲靖段治理,启动会泽县者海镇简槽河、钢铁河、大海河治理,推进南盘江西桥段含砷渗涌水治理,实施万峰湖罗平区域水污染治理。继续开展沾益区鸡上河、宣威革香河、马龙区马过河、富源县嘉河、富源县黄泥河、师宗县子午河、罗平县以堵勒小河、麒麟区转长河等小流域治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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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开展地下水监测。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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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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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执法监管 |
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委编办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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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编办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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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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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市范围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公开水体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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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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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强化科技支撑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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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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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
各县(市、区)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体达标方案,于2016年8月31日前,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体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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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强化公众配合和社会监督 |
公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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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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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
2017年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27 |
推进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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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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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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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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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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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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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建筑和排污口清理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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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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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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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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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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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
2018年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37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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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2019年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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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
宣威市、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会泽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 |
2020年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40 |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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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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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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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50%以上。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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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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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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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