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曲靖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额上限
根据曲靖市统计局提供2015年曲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3890.33元,核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671元和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
二、相关事项
(一)2016年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的标准执行。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并将确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 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规定由各县(市)分中心、营业部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