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
2015-07-24 14:20:12 来源: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结合省内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陆良县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了同步调整。
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月人均增220元,二级月人均增200元,三级月人均增190元,四级月人均增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中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月人均增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月人均增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人均增10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据了解,陆良县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共涉及90人,月新增基金支出1008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戚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