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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出实招规范单位之间资金划拨行为

2015-02-06 14:27:05   来源:宣威市财政局    
        近年来,宣威市一些单位和乡镇相互之间存在着随意划拨资金的情况,有的单位在没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随意安排名目划拨资金到乡镇或其他单位,有的乡镇在没有业务关联的情况下随意划拨资金到其他乡镇或单位。这些现象的产生,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不良风气的产生。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资金的浪费,纠正社会不正之风,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决定禁止单位间相互随意划拨资金。
       一、禁止市直单位(含市委所属部门和市政府所属单位)在没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及上级立项的情况下擅立名目划拨资金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所属各单位、村(居)委会、非直管的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其他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企业等。
       二、禁止各乡、镇(街道)在没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及上级立项的情况下擅立名目划拨资金到其他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无关联单位、学会、协会、企业等。
       三、禁止单位或个人开列支出发票到其他单位报销本单位或个人费用,变相划拨资金;禁止单位购买实物赠予其他单位,变相划拨资金。
       四、对随意划拨资金的情况,列入今后财务检查、审计的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所划拨资金可以追回的收缴市财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能追回的扣减单位所划拨资金同等数额的预算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宁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