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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15-12-25 15:35:01   来源:曲靖市规划局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曲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曲靖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为城市增添了色彩,同时也出现了户外广告设置杂乱、档次低劣、特色不鲜明、破坏城市景观效果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城市形象。自2 0 0 7年底起,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市政府要求,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暂停审批,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013年,根据“四城联创”及人居环境提升要求,开展了中心城区范围户外广告设施清查整治行动,通过整治,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户外广告破败不堪、繁杂无章的现状,消防了安全隐患,形成良好的视觉通透性,使城市空间环境焕然一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曲靖市容市貌,推进“四城联创”和人居环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概念和适用范围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制作技术的广泛应用,户外广告设置载体日新月异,发布形式更加多样,为此,《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作了全面的概括,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门店招牌、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标牌(示)、导视牌、橱窗、霓虹灯等设施。因各县(市)与中心城区的情况差异,各县(市)也在结合地方实际组织起草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部分县(市)已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因此《办法》确定的适用范围仅为中心城区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
  审批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办法》细化了各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安监、气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置原则、标准和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2013年3月,中心城区开展了户外广告清查整治工作。为配合清查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曲靖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13年11月22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为开展户外广告清查整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通过全面清理、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墙面式、屋顶式、灯杆式、半跨式、单立柱等各类型广告18867块,共41.05万平方米,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户外广告破败不堪、繁杂无章的现状,消防了安全隐患,提升了城市形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违法建筑,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13种区域或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办法》要求,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门店招牌设置。2014年初,中心城区启动了门头牌匾的整治工作。根据《曲靖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照“集中整治、统一标准、一楼一线、一店一牌、一街一景、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文昌街等四条街为整治示范街,全面清理整治城区道路两侧门头牌匾,解决门头牌匾粗、俗、破、乱、脏、大、多等问题,优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为规范门店招牌设置,加强门店招牌审批管理,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办法》对门店招牌设置标准作了细化,要求门店招牌只能在建(构)筑物一层门楣上方,二层窗台线以下设置,不得在建筑主体二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空间墙上设置;门店招牌高度不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的门店招牌应保持平齐,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同时,为推广和发展爨文化,《办法》倡导门店招牌采用爨体字,但不作为强制要求。
  公益广告设置。公益广告是传播文明风尚的重要窗口,为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满足各类公益宣传的需求,《办法》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比例提供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广告位用于公益广告发布,电子屏应保证每天每个播放时段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设置权和使用期限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方式,合理配置户外广告位这一有限的公共资源,《办法》明确了不同载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方式。《办法》规定,利用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2年(符合规定可延期1年),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4年(符合规定可延期2年)。
  维护管理责任
  为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未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