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云南省在全国是第十五家执行“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二孩”的具体实施对象是怎么界定的?什么人可以申请生二孩?
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 父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 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的;
3. 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申请生育时需要哪些材料?
答: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 夫妇双方结婚证;
3. 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 夫妇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单独一方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 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对于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家庭现在需要如何申报(在哪可以办理)?
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3月28日前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生育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相关行政处分。
(二)2014年3月28日之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
5月28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以上规定时间均指生育子女时间。
六、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要申请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如何处理?
答:(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告知其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原发证机关;证件遗失或不愿交还的,乡镇(街道)注销证件,并送达申请人。
(二)持证人经批准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云南户口的,怎样申请单独二孩审批?
答:女方户口属我省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男方户口属我省,女方户口不属于我省且女方户口所在地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八、申请“单独二孩”中涉及再婚的有什么规定吗?
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涉及再婚生育的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九、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条件,两孩之间的间隔期限是多久?
答: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间隔期为四周年。
十、“单独两孩”政策启动是否意味着两孩生育全面放开?
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云南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一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将全面放开二孩生育。
十一、放弃单独二孩的夫妻有奖励吗?
答:目前暂无规定。
十二、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是否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答:申请“单独二孩”政策,不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但申请材料必须齐全。
十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二孩后是否还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提倡选择长效的避孕措施。
政策咨询电话:0874-6216638
陆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