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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财政局编印《惠民政策简明读本》

2014-04-08 10:16:31   来源:曲靖市财政局   
前    言

      中央、省、市提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落实好这一要求,进一步巩固“四群”教育活动成果,拓展“三深入、四联户”活动内容,提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效,我们结合财政职能职责,组成九个调研组深入县(市)区、乡(镇)、村社、学校和农户开展了惠民政策资金“最后一公里”落实情况随机调研,了解惠民强农、医疗卫生、城乡低保、城乡养老、“营养餐”等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情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相关财政惠民政策了解不清、办理程序不熟的问题,为方便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惠民政策,发挥惠民政策帮贫解困促致富的作用,组织编印《曲靖市财政惠民政策简明读本》。此读本涉及的惠民政策主要是2013年-2014年执行的标准,如有变化,请以相关文件为准。

 
                      曲靖市财政局
                                2014年3月

曲靖市财政惠民政策简明读本

一、农、林、牧业方面惠民政策

1.粮食直补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4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陆良县、宣威市种粮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种植杂交稻、优质稻的农户每年每亩补贴15元,种植杂交玉米的农户每年每亩补助10元。
补贴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2.良种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4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全市从事良种种植的农户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种植杂交稻、优质稻的农户每年每亩补贴15元,种植杂交玉米的农户每年每亩补贴10元。
补贴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5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补贴标准:2014年以前,依据农业机械当年销售价格的30%实施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实行差价购机(资金留在省级,由涉及补贴的农业机械,农机经销商与省农业厅计财处进行差价部分的资金结算)。自2014年起,补贴标准与方式按照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即将下发的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4.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6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全市种粮农户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以补贴年度前三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为测算因素,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备注: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对云南省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总额,以各地(含国有农场)补贴年度前三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为测算因素,采取因素法,由省级确定各县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5.油菜良种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7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全市从事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每年每亩补贴10元。
补贴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6.地膜玉米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8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全市从事地膜玉米种植的农户。 
补贴标准:每年每亩补贴10元。
补贴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全市承包草原的农牧户。  
补助标准:禁牧补贴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  
补助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执行时间: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2004年开始实施,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2009年开始实施。
补偿范围:全市列入补偿计划之内的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补偿标准:国家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集体和个人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公益林2011年前每年每亩补偿5元、2011年每年每亩补偿7.5元,2012年提高到每年每亩补偿10元。
补偿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9.“爱心水窖”建设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列入当年“爱心水窖”建设规划之内的农户。
补助标准:每建1个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的水窖补助2000元 。
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验收合格后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农业保险及森林火灾保险惠民政策

1.农业保险政策
保险险种:2013年保险品种有:种植业参保品种:水稻、油菜、玉米;养殖业参保品种:能繁母猪、奶牛。
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1)种植业:保险金额:玉米:275元/亩,水稻:260元/亩,油菜:230元/亩。保费标准:玉米:16.5元/亩,水稻:19.5元/亩,油菜:13.8元/亩。(2)养殖业:保险金额:能繁母猪:1000元/头,能繁奶牛:6000元/头。保费标准:能繁母猪:60元/头,能繁奶牛:360元/头。
补贴标准:政府对各地开展的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
(1)种植业:水稻、玉米和油菜保险,财政补贴90%,农户自行承担10%。
(2)养殖业:对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贴80%,农户自行承担20%;对奶牛保险,财政补贴90%,农户自行承担10%。
参保方式:由农户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投保,详细可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保险理赔方式: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参保农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进行报案,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委托的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保险服务代理员报案,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前尽可能保护现场不遭受破坏,若保险财产仍处于危险中,须立即进行施救以减少损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上门进行查勘定损后,参保农户先要在理赔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出险及索赔通知书、损失确认清单等单证,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协助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定损。
2.森林火灾保险政策
保险范围:凡国营、集体单位、以及联合体、个人种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险种:2013年森林火灾保险品种有: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400元/亩,保费标准:0.4元/亩。
补贴标准:政府对各地开展的森林火灾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
(1)公益林:财政补贴100%。
(2)商品林:财政补贴85%,林木经营者自行承担15%。
参保方式:公益林全额投保,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投保,详细可到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保险理赔方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火灾发生原因、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失程度等书面材料和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单,经保险公司审核赔偿。

三、创业就业方面惠民政策

1.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9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曲靖籍拟回曲靖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3-6个月,不超过一年。
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
办理程序: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见习计划,按计划开展见习。参加见习的学生填写补助情况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
2.“三支一扶”生活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7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对普通高校毕业生经过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给予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生活补助,省级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250元,社会保险(五险)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
办理程序:云南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左右,在云南人才网和云南考试网发布招募公告,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经过笔试、面试,再进行岗前培训,于9月到单位上班。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种类: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三项。 
扶持对象:(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的人员。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放宽到8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不超过10万元。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期限都是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是:贷款发放后第6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10%,贷款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30%,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申请方式:创业人员可以到下列单位(机构)咨询、申请:
(1)各县级就业服务局(或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已经开办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承办业务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的县以下基层单位。 
审批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
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⑤各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审批程序:
①由企业向县级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②县级承办单位对申请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审定。③县级承办单位(或企业)向县级(或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认定。认定后由县级承办单位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 ④按承贷金融机构要求,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⑤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手册》原件;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实际居住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反担保人及反担保证明材料;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①贷款申请;②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已备案);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⑧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上年度最后1个月和申请前1个月缴费凭证);⑨上年度、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⑩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⑪县级承办单位,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教育方面惠民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秋季学期执行新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农村户口寄宿学生、城市户口享受低保家庭寄宿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特校1250元/生.年。
办理程序:由学生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出具证明,学生向就读学校申报,学校评议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2.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助学金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
补助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进行补助,第三学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不高于三年级享受补助学生人数的50%适当补助学校。同时,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执行。
办理程序:由学生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出具证明, 学生向就读学校申报,学校评议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
补助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我省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执行。
办理程序:由学生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出具证明, 学生向就读学校申报,学校评议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教育局直接拨入学生个人账户。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资助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办理程序:由学生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出具证明, 学生向就读学校申报,学校评议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试点县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国家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试点县:会泽县、师宗县、罗平县。
补助标准: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
办理程序:由学校、教育部门核定受补助学生人数逐级上报,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人数逐级核拨资金,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县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试点县:麒麟区、马龙区、陆良县、富源县、沾益区。
补助标准: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
办理程序:由学校、教育部门核定受补助学生人数逐级上报,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人数逐级核拨资金,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6.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资助范围:我市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教育学生。
资助标准:500元/生.年。
办理程序:由学生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出具证明, 学生向就读学校申报,学校评议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7.“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富源县、师宗县在校接受职业教育和中长期技能培训的贫困农民子女。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春季学期补助800元,秋季学期补助700元。 
办理程序:经个人申请,乡(镇)证明,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并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投诉、举报的可享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助群众手中。

五、社会保障方面惠民政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办理程序:参保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件(重度残疾人还需出具残疾证和残联提供的残疾审核认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选择参保档次,办理参保手续,完成缴费。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按月发放,将养老保险发放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银行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中央财政全额支付60元;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政策
执行范围:我市辖区内,年满16周岁到59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政府补贴标准:省财政对每个档次补助30元,市级财政从二档起补助10、20、30、40元,县级财政与市级财政的补助一致。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执行范围:我市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到59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政府补贴标准:省财政对每个档次补助30元,市级财政从二档起补助10、20、30、40元,五档以上均补助40元,县级财政与市级财政的补助一致。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简称农村低保)
执行时间:从2007年7月开始实施。
保障范围:我市辖区内,人均年收入低于2130元,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或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政策标准:具有农村户籍,人均年收入达不到2130元,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行差额补助。
办理程序: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将审核结果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简称城市低保)
执行时间:从1998年开始实施。
保障范围:我市辖区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15元的中央、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职工及城镇居民。
政策标准:城镇户籍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15元,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行差额补助。
办理程序: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户主本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上报程序;远离城镇居住在大中型企业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3.高龄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9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在我市辖区内,对80岁以上不满100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统称高龄补贴。
补贴标准:80岁-99周岁480元/人·年,100岁及以上3120元/人·年。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村(居)委会审核后提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批后提交各县(市)区老龄委,由各县(市)区老龄委采取年度发放形式进行发放。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称新农合)
执行时间:2003年在会泽县、宣威市试点,2007年在全市实施。
执行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农转非、村改居后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本市新农合。
政策标准: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320元。
全年住院补偿一般封顶线8万元,特殊病种封顶线10万元。普通门诊每年减免200元,特殊门诊每年减免800元。
办理程序: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当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缴费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参合人持新农合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执行范围:我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失地或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和随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市并持有效居住证居住在城镇的居民。
政策标准: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2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财政补助312元。
全年住院补偿封顶线3万元,门诊每年补助400元。
办理程序:居民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低保居民需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前往居住地附近社区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业务。劳动保障所或社区接到居民的参保申请材料(相关有效证件和参保申请表)后,对其进行信息录入、审核和保费卡费代收代缴后,即完成参保手续。居民因生病在本地医院住院的,凭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直接到定点医院刷卡住院,不需要到医保中心开具垫付证明,出院时直接由医院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医院垫付:医院已开通异地就医“一卡通”的,参保居民在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手续后,入院后电话告知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业务,参保居民即可刷卡住院,出院即可实时结算,实时享受异地就医医疗待遇。
(2)零星报账:医院尚未开通异地就医“一卡通”的,参保居民在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手续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全额垫支,待医疗终结后将住院原始单据交所参保社区,由社区按规定时间报医保中心审核结算,结算完毕后由社区通知参保居民持有效证件到社区领取住院报销费用。
6.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9年开始实施。
执行范围:全体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统一的健康档案,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
政策标准:每人每年财政补助30元。
办理程序:公共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医疗,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7.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3年开始实施。
执行范围:凡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对象。
政策标准:每人每年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扣缴30元,农村人口住院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7000元进入城乡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城市人口住院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进入城乡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赔付额20万元。
办理程序:参保(参合)人员,达到赔付条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保险承办机构申请赔付,保险承办机构直接赔付给个人。
8.孤儿生活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0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父母双亡的证明或当地法院出具父母失踪的证明,认定为孤儿。我市辖区内经认定为孤儿的给予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办理程序: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村(居)委会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按照孤儿建档的管理要求,收集材料建立孤儿档案,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孤儿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然后逐级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资金发放账户,并负责将信用社账户存折发放到户,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同级民政办提供的孤儿名单和账户,直接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存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所属民政局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经费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福利机构单位账户。

六、计划生育方面惠民政策

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少生奖励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4年开始实施。
奖励范围:本人及配偶必须是农业人口;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奖励标准:1.一次性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光荣证》,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000元;2.义务教育奖学金:一是子女在小学或初中就读,非复读生,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小学每人每年160元,初中每人每年260元);二是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可以享受升学奖学金(考取高中或中专奖1000元、考取大专奖1200元、本科奖200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一次性奖励由财政、计生部门直接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账户上;义务教育奖学金由财政、计生部门逐级核拨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账户上。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开始实施。
扶助范围: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人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本人或配偶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扶助标准:独生子父母每年每人补助960元。独生女父母每年每人补助108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由省财政、计生部门委托省农村信用社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账户上。
3.“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3年开始实施。
扶助范围: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没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扶助对象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本人或配偶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扶助标准:农村居民一方,独生子的每年每人补助960元,独生女的每年每人补助108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由省财政、计生部门委托省农村信用社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3年开始实施。
扶助范围: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夫妻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320元。依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每人每年补助282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由县级财政、计生部门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5.新农合资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9年开始实施。
资助范围:农村办理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资助标准:需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每人每年60元由财政承担。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新农合账户上。
6.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3年开始实施。
执行范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政策标准:夫妻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5000元/户。单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
办理程序:个人申报,村(居)委会审议公示,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由县级财政、计生部门直接拨付到受助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7.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3年开始实施。
执行范围:全市孕前妇女。
检查内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乙肝血清学、梅毒血清学、TORCH检查、泌尿系统感染等检查。
政策标准:费用全免。
办理程序:由村(居)委会、计生部门逐级审查上报,县级财政将所需资金拨付到计生部门,村(居)委会组织妇女到当地计生部门检查。
8.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8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对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计划生育宣传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的月报酬达到300元以上。
办理程序:由计生部门确定受助人,受助人向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申请办理,由所在地村公所或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七、文化、体育方面惠民政策

1.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十二五”任务已完成,现正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实施范围及标准:1.20户以上新通电自然村盲村覆盖建设资金,每个村15000元,财政承担。2.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覆盖建设资金,每个村6000元,财政承担。3.早期建设的“返盲村”恢复重建资金,每个村15000元,财政承担。4.对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每个台站200万元,财政承担。
办理程序:由当地广电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2.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实施范围:对曲靖市有线电视不能通达、“村村通”未能覆盖的农村地区实施“户户通”工程,实现农村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全覆盖。
实施标准:每户机顶盒缴费标准400元,农民个人只需缴费200元,其余由财政承担。
办理程序:由农户向所在地村公所申请办理,广电部门统一安装收视设备。 
3.“三馆一站”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开始实施。
补助标准:市级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每年补助50万元,县级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每年补助20万元,乡级文化站每年补助5万元。
4.村级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广场建设政策
实施范围: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大自然村(包括村委会所在地的自然村),建设或配套完善提供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强身健体、休闲娱乐、宣传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并具有示范推广效能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广场。
补助标准: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从中央和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统一安排,对每个试点村的室外活动场地建设补助10万元,省体育局对每个试点村补助8000元、用于体育器材购建。
5.中央财政对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
实施内容:每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
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讲座等活动。
(2)农家书屋
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书报更新、日常运行及举办读书活动等。
(3)农村文艺演出活动补助
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400元。主要用于行政村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演出活动。
(4)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补助(广电部门办理)
补助标准: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标准测算,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补助
补助标准:每村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标准测算,每年1200元。
办理程序:由当地村公所向财政所申报,财政所逐级向上申报,项目确定后由村公所或当地文化部门负责实施。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专项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6年开始实施。
补助标准: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办理程序:由当地文化部门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补助由当地文化部门直接发放到受助人银行账户。 
7.在训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2年开始实施。
补助标准:曲靖市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办理程序:由学生按规定在学校领取。

八、其他方面惠民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9年开始实施。
补助范围: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每改造一户补助1万元,地方财政不配套。
办理程序:由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审批。同时进行公示。房屋建成后经乡村建所、财政所联合验收合格,将补助资金拨入农户的“一折通”。
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8年开始实施。
实施主体:以自然村为单位,以县为主。
实施内容: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硬化、人畜饮水、村民文化活动室、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整治等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实施原则:民主决策、筹补结合;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规范管理、公开公正。
资金分配办法:中央和省的资金分为普惠制资金和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项目分为普惠制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普惠制资金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统计公报按乡村人口数18元/人(宣威、富源、会泽20元/人)直接核到各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地方乡村人口数、工作绩效、地方配套资金综合考核分配(美丽乡村项目报到省上,省上根据各地的资金额度审批项目)。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扶持期限20年。
扶持范围: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扶持标准:600元/年.人。
扶持方式:由县级财政划拨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县移民局核定的移民信息情况,将资金划拨到乡镇农村信用社,信用社按照移民信息将直补资金划拨到农户存折。
备注: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即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扶持对象死亡的;(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4.地震群测群防宏观联络员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对全市地震宏观联络员实行工作补贴。
补贴标准: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由当地地震部门确认受助人,受助人向所在地村公所(居委会)申请办理,由所在地村公所或地震部门负责发放。
5.石油价格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从2006年开始实施。
补贴范围: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经营者。
补贴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当地实际(耗油量等)测算确定。
兑现方式:根据省核定的补贴资金和补贴用油量下达各单位和县(市)区,由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在补助范围内结合各自情况和各行业负担比例组织兑付,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