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富源县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就2012年富源县100余户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对象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同意了县法院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执行救助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之下,为解决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由财政承担,给涉诉特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的生活困难救助。富源县从2008由县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救助。该项制度的执行至今,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积极效果,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对于每年50万元的执行救助金必须用好、用实,用到最需要帮助和救助的困难群体中,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法律应有的温度。(唐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