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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标准

2013-08-30 08:46:46   来源: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凡符合调整范围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80元、160元和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提高标准后,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对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