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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安局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实行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8日 阅读次数:

曲靖市公安局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实行奖励

    为更多更快的发现、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上治安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创建和谐平安曲靖,曲靖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曲靖市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决定对公民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任何公民均有义务、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向本市公安机关举报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一)网上重大违法犯罪线索;
    (二)本市网站、网吧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场所传播以下信息;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凡举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人民币500元以下奖励(含500元)。
    第四条  如提供网上特别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有特殊贡献的,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制,公安机关将予以重奖。
    第五条  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金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提出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直接发放。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员前来领取奖励金,如有不便或领取有困难的,按举报人提供的方式予以发放。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曲靖网警报警网站(
http://110.qjwj.cn)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时间以报警系统接到举报的时间计算。举报人可向受理部门查询处理结果;对奖励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曲靖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提出复核。
    第八条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举报人可根据举报时报警系统随机产生的查询账号和密码作为领取奖金的凭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曲靖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曲靖市公安局网警支队
                            二八年五月八日

信息来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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