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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5日 阅读次数:

 


云政办发[2007]10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0)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6]90)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评、分级奖惩。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本级政府所属有关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厅()、财政、发展改革、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一并纳入当地政府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责任人签署《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

    第七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情况;

    ()履行无线电管理领导和监督职责,提供无线电管理工作条件情况;

    ()组织宣传贯彻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划情况;

    ()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以及无线电事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对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的主要

内容:

    ()宣传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履行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职责情况;

    ()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情况。

    第九条  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内设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法制工作、行政管理、技术监管情况;

    ()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下级业务工作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管理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评议考核机构于每年11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自评。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上一级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考评,必要时可以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

    考评组可以采取听取自评汇报,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测试,随机抽样、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等措施进行实地考评。

    ()公开评议。考评组可以通过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公开评议。

    ()综合考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监督情况,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公布结果。考评结果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文件和政府信息公众网公布。

    第十二条  无线电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经综合评分,得分6 0分以上的为合格,6 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经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奖,评奖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相关会议或行文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奖励资金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安排列支。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州、市和有关部门。

    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对评议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专项奖励各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及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无线电管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11起实施

 


信息来源:省信息产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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