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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

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曲政发[199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多年来,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为曲靖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继续在我市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7]148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曲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主要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及在其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国务院、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享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开发曲靖资源优势、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造、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市内同行专家公认。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改革、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市内同行公认。

    4、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改造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我市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5、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为市内同行所公认。

    6、自愿到基层、农村、贫困山区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7、在其他领域中,成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市内同行公认,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选拔数量和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二年一次,每次选拔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具体名额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政府颁发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一次性发给3000元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曲靖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包括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

    四、选拔程序

    (一)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选拔推荐工作,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坚持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基层逐级向上推荐。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平衡,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中央、省属驻曲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同意后,按属地原则报县(市)区人事局;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查,将初选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通知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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