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第二批二十七项
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曲政发[19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三次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27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望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二十七项向企业收费项目
取 消 的 项 目
一、工商管理部门3项
1、市场登记公告费;
2、强制收取的市场信息灵通费;
3、工商登记服务费。
二、交通部门2项
4、运管费交费IC卡工本费;
5、拖拉机审验标志工本费。
三、教育部门1项
6、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水电费。
四、公安部门4项
7、驾驶员安全学习保证金;
8、县级城市车辆入城通行证工本费、管理费;
9、票证查询中心向用户收取的资料费;
10、交通事故处理费(重特大事故处理费除外)。
五、物价部门1项
11、《企业定价许可证》费。
六、城建部门4项
12、绿化费;
1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14、临时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15、临时工棚管理费。
七、税务部门2项
16、纳税人交税IC卡工本费;
17、辖区内纳税户发票保证金。
八、铁路部门1项
18、汽车进入铁路货场治安管理费、停车管理费。
九、煤炭管理部门2项
19、货场清理费;
20、煤炭管理部门收取的煤炭上车费。
十、邮电部门2项
21、无线寻呼机代维费。
22、移动电话代维费。
重 申 明 令 取 消 的 项 目
一、劳动部门1项
23、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2项
24、公路建勤费;
2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培训费。
三、税务部门1项
26、税务发票押金。
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1项
27、计划生育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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