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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认真做好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曲政办发[199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净化卷烟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卷烟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卷烟必须在条盒上加贴防伪标识,凡未在条盒上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一律不得上市出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实施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卷烟经销户、消费者充分认识实行卷烟防伪标识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一)曲靖市烟草专卖局统一使用的卷烟防伪标识,采用激光全息防伪技术制作,一次性在卷烟条盒顶端加贴,揭离后不能重复使用,其标志注明以下内容:上为曲烟企业标志,中为某县(市)区专卖,下为某县(市)区举报电话。

    (二)1999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在此期间,各卷烟经销户要妥善处理好库存无防伪标识的卷烟,从烟草公司合法购进的卷烟在限期内没有销售完毕的,由各烟草公司查证后加贴防伪标识。

    (三)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市烟草部门批供的卷烟全部加贴防伪标识。

    四、凡出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均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处理,由烟草专卖、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属于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坚决依法没收。

    五、贴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不得跨属地销售,凡跨属地销售的,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罚。

    六、各卷烟经销户要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予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全市卷烟防伪标识管理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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