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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

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

的 通 知

 

曲政办发[199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

 

曲价发[1999]02号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党政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日益增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少数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谋求小团体的利益,以办培训班为名,采取强制和变相强制的办法,乱办培训班,乱收费、坐支、挪用甚至挥霍、滥用培训费收入的问题十分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而且容易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及《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部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培训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工作需要而又无经费来源或经费不足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的,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提出意见,报物价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

    二、党政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岗前培训班、资格证培训班、技术等级培训班等,培训费的收取不得与工资等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强制性的培训。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提出意见报物价部门按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三、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培训中心,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经批准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补习班、辅导班,其收费管理按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云价费发[1994]121号),以实际授课时间核定培训费收费标准。

    四、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培训费收入按照曲政发[1998]13号《曲靖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曲靖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属社会力量办学的,除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还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今后,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凡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而自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的,一经查出,一律按乱收费论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培训费,严禁侵占、截留、隐匿培训收入和设立“小金库”,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曲靖市物价局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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