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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曲政办发[1999]12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规范管理,节约开支,保证国有资产(车辆)的安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统一投保对象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包括资金由财政全部供给、部份供给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二、投保范围

    统一投保车辆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车辆,包括编外的公务用车。超标车辆及其他专用机械车、摩托车不在此范围。

三、统一投保公司

    按照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公开择优选定保险公司。

四、保险办法

    按照统一保险种类、规定保险金额、规定赔偿限额、统一支付保险费的原则制定。

    (一)保险种类的规定

    在保险种类的选择上只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种。对达到更新报废标准的车辆,原则上不投保。

    (二)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保险金额一律按车辆原值或重估值确定,即新车按原值,旧车按重估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三)保费支付办法

    资金由财政全部供给的单位,编内车辆保费由财政开设专户统一支付,其余车辆保费经财政审核后由单位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份供给的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所有车辆保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自行支付。

    (四)优惠待遇

    保险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投保的车辆要设专门机构负责,单独建档立卡,在投保、索赔、施救、修理等方面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五、处罚

    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小汽车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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