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曲政办发[1999]12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规范管理,节约开支,保证国有资产(车辆)的安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统一投保对象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包括资金由财政全部供给、部份供给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二、投保范围
统一投保车辆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车辆,包括编外的公务用车。超标车辆及其他专用机械车、摩托车不在此范围。
三、统一投保公司
按照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公开择优选定保险公司。
四、保险办法
按照统一保险种类、规定保险金额、规定赔偿限额、统一支付保险费的原则制定。
(一)保险种类的规定
在保险种类的选择上只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种。对达到更新报废标准的车辆,原则上不投保。
(二)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保险金额一律按车辆原值或重估值确定,即新车按原值,旧车按重估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
(三)保费支付办法
资金由财政全部供给的单位,编内车辆保费由财政开设专户统一支付,其余车辆保费经财政审核后由单位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份供给的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所有车辆保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自行支付。
(四)优惠待遇
保险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投保的车辆要设专门机构负责,单独建档立卡,在投保、索赔、施救、修理等方面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五、处罚
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小汽车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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