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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放活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

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曲政发[199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和全面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一个战略性措施。为进一步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意见》(曲政发[1998]45号),加快“放开放活”工作的步伐,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六届六次全会要求,现制定放开放活全市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关于涉及产权变动的相关政策

    1、对实施兼并、破产、出售、改制等形式的企业,可在评估确认价基础上,下浮20%确定入帐价值。

    2、实行分立式改制的企业,如果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对评估增值部分下浮30%入帐。

    3、对1988年(含1988年)以后新增的经营性净资产,可按总量的50%量化为企业职工共有股,做为职工参与分红的依据。

    4、对有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职工宿舍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按房改政策处理;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职工宿舍可评估作价出售给职工。

    5、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有据可查的死帐,三年以上的应收款(改制后收回的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及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的有问题商品损失,可在产权界定中核销。

    6、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按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企业资产重估价值作为基数,不再进行评估。

    7、实施兼并、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业,其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支付。

    8、鼓励原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对于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额的30%。

    9、对向改制企业职工出售国有净资产,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办理,国有净资产的出售收入,可留给改制后的企业作为流动资金,有偿使用,但企业必须与财政国资部门签定贷款协议。

    10、企业改制中,对企业占用土地可暂不出售(不进入股本金),经评估后记帐,仍按企业改制前的办法管理。

    11、企业改制时,未出售的国有净资产转为债权的以及国家对企业的其他债权,可对企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其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计收。

    12、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可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下浮10%—20%转让产权,其净收入由同级国资部门一次收回,兼并企业一次性交付有困难的,可在一年内分二至三次交清,但转让时交付部分不得低于50%。

    13、改制企业出售国有净资产的收入由国资部门组织解交国库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及改制后的发展,财政国资部门可视企业情况,将部分或全部收入以借款方式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资金或技术改造投入,一至二年内免收占用费,以后按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占用费。

    二、关于企业债务的相关政策

    1、按“省市县三级财政周转金借款联动”的原则,对九六年底以前的财政拨改贷资金和占用费,经同级财政批准,可转作国家投入参股资金。

    2、对九六年底以前的财政周转金实行挂帐停息,挂帐停息期限从改制方案批准日开始实行五年。

    3、被国有企业兼并的小企业所欠贷款本息,市级财政周转金部分,五年内免交资金占用费,从第二年开始还本,每年归还25%。

    三、关于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1、“九五”期间,对市属企业执行所得税超基数返回的政策,超基数返回的所得税,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暂不参加分红。

    2、对购买企业部分产权新办企业并安置相应人员的企业,给予新办企业一至两年所得税全额返还。

    3、对兼并企业确有困难的,视财力情况,给予所得税返还50%—80%一至三年。

    4、对改组设立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的60%借给企业有偿使用,这期间如公司扩股,可按规定程序转增地方财政投资股本或三年后由财政收回。

    5、连续两年亏损的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员工持股,可从改制之日起两年内全部或部分返还上交的所得税。

    6、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四、关于企业的财务的相关政策

    1、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列支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的投入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2、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已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3、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前可按照10%—25%的比例自补流动资金。

    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5、企业改制时,可将清产核资中经财政及国资部门确认的资产损失留给企业在以后年度中自行消化的剩余部分,在资产评估前依次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员工安置的相关政策

    1、改制企业原则上应接收原企业员工,以维护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凡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继续承担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程序办理。

    2、被出售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从产权出售价款中优先支付。

    3、设立再就业基金。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实施再就业工作,按财政、企业和社会(包括失业保险金)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筹集再就业经费,财政负担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原则进行安排。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5、对暂时无法再就业的职工,按照曲市劳(1998)73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和落实再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

    六、关于用地的相关政策

    1、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如未改变土地用途,可仍按划拨方式过户。

    2、对“退二进三”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的下限收取土地转让税费,其减免部分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3、对实施破产的企业,原属行政划拨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出售,扣除原征用费后的收入交财政,转社保部门用于职工安置;原来属有偿转让的土地重新转让后,依法交纳的税费,转为财政安置职工的费用。

    七、其它相关问题

    1、“放开放活”工作涉及的资产评估费用,视企业实际情况酌情收取。

    2、对出售的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审批,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国资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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