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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5日 阅读次数: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

 

曲政办发[199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曲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7]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生育保险的统筹范围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属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驻曲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在未经省劳动厅批复实行行业统筹前,仍然参加我市统筹。

    二、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伤亡事故的频率及职业危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类别划分。即:矿山、冶炼、建筑、炮竹生产、专业运输等行业为一类;地质勘探、火柴、化工、水泥、砖瓦、陶瓷、农药、电镀、矿物洗选、皮革、塑料、安装、电力等行业为二类;机械、纺织、家俱、制药、食品、粮油、、五金、饲料、贮木、印刷、汽修、造纸、自来水、石油、农机、卷烟、复烤、农场、林场、酒厂、服装、养殖等行业为三类;饮食服务、商业批发、零售、物资供销、宾馆旅社、酒店、外贸、书店、影剧院等行业为四类。

    2、费率确定。依据上属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划分顺序,工伤保险基金计提费率分别为1.5%、1.3%、1.1%、0.9%。

    (二)生育保险基金计提比例为1%。

    (三)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属规定的比例,由企业按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核定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计提,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四)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计提的比例,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基金收支和运行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三、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属企业,驻曲中央、省属企业的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由曲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保局负责经办和管理;县(市)区属企业的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和管理,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二)建立工伤、生育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市、县(市)区从当月实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含上缴省的5%)作为支付重大事故的调剂金,从当月实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10%(含上缴省的5%)作为调剂金。调剂金的上缴时间和调剂条件按省、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五级至六级退出生产岗位享受的伤残抚恤金,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月残废抚恤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企业工伤保险费支付超过本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超过部分社会保险机构承担50%(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70%),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21.5天计算日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治疗费)按照“节余归已、超出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是:顺产1000元,难产1200元,剖腹产2000元;女职工生育后由于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人流或者未生育过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200元,4个月以上(不含4个月)流产的400元;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非医疗事故死亡的发给一次性补偿费2000元。

    六、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奖励和生育保险返还制度

    对于当年未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工伤事故支付费用未超过当年缴费的50%并按月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结余额中提取5%至20%,奖励给企业及有关部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当年女职工生育支付费用未超过当年缴费的50%并按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结余额中提取5%至20%,返还给企业,用于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

    七、本意见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发生的因工伤、亡的待遇和女职工生育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按市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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