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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3日 阅读次数:







曲政发[20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0)3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随着改革的进程,按省的规定逐步推开,当前,重点抓好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二、养老保险扩面的主要对象是:曲靖市辖区内的城镇私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业主及从业人员不列入统筹范围。

    三、凡在我市从事各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现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业主及从业人员,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方式为:

    1、业主和从业人员每月10日前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由业主和从业人员选择申报。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8%。业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承担缴纳10%,本人承担缴纳8%。

    4、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记入个人帐户(其中单位栏记3%,个人栏记8%),7%作为社会调剂金。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转出市外、省外经营以及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当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或终止手续。

    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业主和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地方税务机关按下达计划实行税费同步收缴。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缴费“窗口”,方便缴费,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县(市)区地税局长核准,收缴期限可延长30天。

    七、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1年4月1日。

    八、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反复强调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加快我市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云政发(2000)3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地税保征收,财政保拨付,社保保发放”的运行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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