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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3日 阅读次数:







曲政发[20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曲各厂矿、单位: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切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名录附后),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计和施工,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一切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当地城市(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污水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则必须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受纳水体符合环境功能的要求。

    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或提前进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入住率达75%以上时,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预验收时必须同时明确房地产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四、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如其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文化局、商贸部门、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把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审批、登记关,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各部门不予审批、登记。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七、对在建的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补办。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名 录。

               2、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非生产性建设基础名录。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名录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附件2: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名录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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