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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






曲政发[199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印发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交易程序、交易税费征收政策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禁止设立其它审批权和违反政策乱收费,切实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二、要结合《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对按房改政策多处购房的家庭予于清理登记,为下一步对不符合房改政策多占住房的处理提供依据。

    三、有条件的县(市)可设立房地产有形市场,把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麒麟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一律进入曲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四、大力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进程,扶持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最大限度避免因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带来的的住房维修、环境卫生等社会化管理问题。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与学校教学区不能分割的住房;

    (二)房屋产籍冻结区内的住房;

    (三)其它按房地产交易相关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六、曲靖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县(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备工作。麒麟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从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正式启动。

    七、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具体措施,由曲靖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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