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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第二批二十七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



曲政发[19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三次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27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望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二十七项向企业收费项目

取消的项目

 一、工商管理部门3项

1、市场登记公告费;

2、强制收取的市场信息灵通费;

3、工商登记服务费。

二、交通部门2项

4、运管费交费IC卡工本费;

5、拖拉机审验标志工本费。

三、教育部门1项

6、向中小学生收取的水电费。

四、公安部门4项

7、驾驶员安全学习保证金;

8、县级城市车辆入城通行证工本费、管理费;

9、票证查询中心向用户收取的资料费;

10、交通事故处理费(重特大事故处理费除外)。

五、物价部门1项

11、《企业定价许可证》费。

六、城建部门4项

12、绿化费;

1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14、临时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15、临时工棚管理费。

七、税务部门2项

16、纳税人交税IC卡工本费;

17、辖区内纳税户发票保证金。

八、铁路部门1项

18、汽车进入铁路货场治安管理费、停车管理费。

九、煤炭管理部门2项

19、货场清理费;

20、煤炭管理部门收取的煤炭上车费。

十、邮电部门2项

21、无线寻呼机代维费。

22、移动电话代维费。



重申明令取消的项目

一、劳动部门1项

23、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2项

24、公路建勤费;

2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培训费。

三、税务部门1项

26、税务发票押金。

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1项

27、计划生育押金。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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