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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办发[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企业:
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多年来由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去年以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支撑能力日趋减弱,一些县(市)区基金已出现收不敷支。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强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当前政治、经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5%以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生产经营正常,职工工资发放正常的企业,必须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有钱拒不缴纳的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通报,限期缴纳。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曝光,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地税部门加收滞纳金,由劳动部门对企业主管人员进行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二)凡是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准参加评选先进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通讯工具等控购商品;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考察,不得评为先进或劳模,不准晋级增薪;对欠费时间达四个月的企业,要责成企业拍卖小汽车、通讯工具等,把拍卖所得用于补缴所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三)今年内必须补缴所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50%。职工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占用,已经占用的,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额上缴社会保险机构,拒不上缴的,追究企业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拨付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减发或拖欠。
三、对破产企业、停产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和大部分职工放长假达半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基金,缓缴期限不超过半年,其他一律不得批准缓缴。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企业宣告破产后,对其所欠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从清产和拍卖资产的收入中全额偿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减免。
五、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和暂停公布职工个人帐户利息。欠费年度(或月份)内,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所记录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企业和个人补缴清所欠的基金后,才能作为职工退休后计算养老金的依据,否则,一律无效。
六、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对欺骗组织,作假退休的人和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今后,凡属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分别报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银行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基金。对已造成挤占、挪用的,要责令限期收回,对新发生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劳动、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对无故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劳动部门不进行执法年审,工商部门不进行年检。
望各级各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曲靖市劳动局联系。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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