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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地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曲政办发[19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省地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对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19号令,进一步深化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抓出成效。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预算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各县(市)区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挪用、平调、调剂和截留,不得将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划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经纳入预算外资金统筹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二、认真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目标责任制,严格兑现奖惩。全市自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大多数县(市)完成和超额完成了任务,但陆良县已连续四年未完成任务,马龙县已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1998年,宣威市、寻甸县实际入库为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此引起重视,对征费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要进行纠正。从1999年开始,市政府在下达对各县(市)区年度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时,将连同上一年度欠缴的任务数加上一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
三、认真清理采矿权人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按照国土资发(1998)91号、云地矿(1998)51号、曲矿管发(1998)9号文件的要求,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今后,各县(市)区地矿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全部专用票据送市矿管局审查。市矿管局要将审查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云地矿管[1998]24号
云财政[1998]148 号
各地、州、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我省自1994年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努力,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1997年底,全省累计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5364万元,其中上缴中央财政2146万元,本省所得3218万元。1997年,我省从上缴中央的补偿费中共争取到地质勘查项目15项,项目预算总经费7675万元,其中1997年已到位2568万元,超过我省历年累计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征收管理机关一方面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各级财政增加了收入,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权益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开拓了我省一个新的地勘投资渠道,缓解了地勘资金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也缓解了地、县地矿行政机构工作经费紧张状况。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州、县物价部门要求征收部门缴纳年检费,或征收调节基金;有的地方要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和省财政厅按规定返还的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以下简称专项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有的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挪作他用;有的截留了部分补偿费;有的地方从专项费中提取30%~50%不等,作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统筹费。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正常秩序,挫伤了征收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并将影响全省补偿费征收入库计划任务的完成。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基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向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征收的费用,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权益上的体现,属于国家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在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19号令《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原地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作了严格规定。无论以任何形式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划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或将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都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为切实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使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属于国家预算收入。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开采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是将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具体体现,各地均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也不得平调、调剂和统筹。一些地方物价部门违反规定,擅自从补偿费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做法,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坚决抵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目前全国均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目标责任制,这对于提高征收入库率,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1995年以来,我省的省级管理机关均向各地、州、市下达了年度补偿费征收入库计划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地矿厅和省财政厅联发的云地矿[1996]05号等文件执行,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计划、定额等形式少交或截留、坐支和挪用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号令和省地矿厅、省政财厅联合制定下发的《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其划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经纳入预算外资金和对其进行统筹的,必须在1998年12月底以前予以纠正。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各地、州、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19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入库率;加强对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管理,加强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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