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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19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积累不断增加,集体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和导向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发(1995)35号和云政发(1996) 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农业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社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整顿村、社财务的通知精神,连续几年清理整顿了村、社财务,并加强财务管理,开展集体资金的融通等,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体制的变动和部分地方的领导对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改变权属、低价承包、变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使集体经济遭受损失,影响农村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导致一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提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上抓紧抓好。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的高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市农村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乡镇、村(办)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乡镇、村(办)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为农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坚持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原则,使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土地征用补偿费、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农业社等集体性质的企业)的资产和收益,各种承包租赁收入、各项扶持生产发展专款、扶贫专款、预算外资金、各种依法提留统筹集资款等,切实解决好集体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在管理的层次上,要把重点放在对村(办)、农业社集体资产的管理上。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曲靖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农工部)是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明确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管理、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农业部门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组建农村审计事务所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各级财政、监察、审计、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各级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报表、财务档案、财务会计、开支审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收益分配、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等项制度,以加大监督约束的力度。
(三)认真搞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章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1、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2、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包括减免税、无偿支援的专项资金和专用设备等;3、集体所有土地、水面等;4、由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产生收益而形成的资产;5、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定的集体资产或国家法律、法规目前尚无规定但应该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集体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开、可行的原则,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对集体经济级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规章制度的建设,使这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化、制度化。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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