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企业实行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关于企业实行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已经7月5日市政府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关于企业实行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现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就企业实行内部医疗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原则:补助水平与本市企业发展水平和负担相适应。
二、补助范围:按《劳动法》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三、经费列支渠道: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的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补助经费使用:补助经费可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用作普遍补助,由企业交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帮助职工解决附加商业医疗保险交费和自付医疗费的困难;另一部分留作特殊困难群体补助,如退休人员、低收入职工及政策规定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等就医住院时的医疗费补助。留用部分的支付办法和支付标准,由企业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并由企业自行管理。
五、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由企业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送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按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补助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单独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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